全国分为省、州;各省分为州、县;各州中心城区分为区,周边分为市、郡;各县中心城区分为区,周边分为镇、乡;
确有必要时,可以依特别程序设立跨越州县的市镇,但该市镇的权责应当通过特别授权而取得,并以不改变原有州县界限为前提,该市应当由相关州县共同管理。
却有必要时,可以依特别程序设立市统一管理多个镇,但该市的权责不应当超越原来各镇的权责的总和,也不应当与原来各镇的权责重叠。该市的公务员及原来各镇保留的公务员数量的总和不应当超过原来各镇公务员数量的总和
州城、县城各区可以统称为市、镇,但是其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州、县政府的内设机构。
完全城市化的州、县可以采取州县和市合署的方式进行管理。
区、市、郡、镇、乡是基层政区。较大的市可以设立分区作为派出机构。
区、市、郡、镇、乡因应管理需要可以分为村、庄、街区、社区、里、坊等自治机构
城市:市、镇、州城、县城、完全城市化的州、完全城市化的县、完全城市化的乡。
区划序列
一般序列:州-区/市/郡;省-州-区/市/郡;省-县-区/镇/乡
特殊序列:省-县-市;省-州/县-市镇
跨越州县的市镇的设立的基本条件:有经过相关州县的批准,并界定权责范围;辖相关州县的上级政区(省或中央)相关部门确认确有必要。
县辖市的设立的基本条件:有经过相关镇的批准,并界定权责范围;该县的相关部门确认确有必要;辖该县的上级政区(省)相关部门认可
省、州、县:政府、人大;
州辖区、县辖区、镇:市政署、区镇议会;乡、郡:政务署、议会;市:市政厅、市议会;市辖区:市政署
跨州县的市镇的设置一般是作为合并前的准备活动
[ 此帖被東七區在2009-06-30 23:56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