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全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如何调整全国行政区划之前,应优先考虑调整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然后才好具体调整各级行政区划。因而可考虑遵循如下六项有关调整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
1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结构合理化原则。
从最佳行政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结构关系和我国国情两方面来考虑,我国现有行政管理层次设置不够合理,我国现有行政管理层次实际上有省、地(市)、县和乡四级,由于设置地级行政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况且地(市)级行政区划单位又太多,大大增加了全国行政管理成本,故而需要减少地(市)级行政管理层次。同时,我国省级行政管理幅度也不够合理。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省级行政区的管理幅度太大,因而不得不在省与市县之间设置地区行署,或设置地级市管县方式来解决管理幅度过大问题,这是增加地级行政管理层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调整全国行政区划时,应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合理调整行政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结构关系。据此可考虑重新设置大行政区,划小人口密度较大的大省区,撤销其地级区(全国只有少数几个地广人稀型省级区才可继续保留其地级区),省将直接管辖市县。这样一来就可使中央领导县的行政管理层次不变(虽增加了几个大行政区划单位但却同时减少了数百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而行政管理幅度却趋向合理化了。这不仅可大大加强中央政府的集中领导,密切了省与市县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且还可大大降低了国家行政管理成本。
最佳管理幅度是指一个领导能够直接最有效地指挥下级的个数,若组织机构比较庞大,直接最有效地指挥下级的个数最好不超过9个。否则,因为管理幅度过宽,就会使这个领导所需要协调的关系就较多,这是他能力难以胜任的。所以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大行政区首脑的个数最好也不超过9个,即全国设置大行政区的个数最好不超过9个。同时,直接最有效地指挥下级的个数最好不少于3个。否则,因为管理幅度过窄,就会使这个领导所需要协调的关系太少,致使他剩余工作能力不能完全发挥,从而造成人力智力方面的浪费。所以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大行政区首脑的个数最好也不少于3个,即全国设置大行政区的个数最好不少于3个。解放初期所形成的全国六大行政区的个数(它恰好处在3至9个之间的中间平均值)正好符合该要求。同时,可考虑将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原省级区划归同一个大行政区,将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市县划归同一个新省区。由于历史和地理方面的缘故,约占全国总面积五分之二的西部地区,却只占全国5﹪不到的人口和国民生产总值,目前还处在经济发展较低层次水平,且各省区经济发展水平也相近,因而可考虑将我国西部地区划归同一大行政区。而占全国五分之三的东部地区,集中了全国95﹪以上的人口和国民生产总值,现已处在经济发展较高层次水平,且各省区经济发展水平也较相近,因而可将我国东部地区划分为五大行政区。这样一来全国也就可划分为六大行政区。综上所述两方面理由,可考虑将全国划分为六大行政区。大行政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一级行政区,而只是中央政府设置派出机构所管辖的区域。
中央政府可在大行政区设置派出机构,大行政区首脑可代表中央政府监管和领导省级行政单位。就国务院正副总理职位配置来说,可考虑设置一位总理,一位常务副总理,以及六位同时兼任各大行政区首脑(即中央政府派出代表机构驻各大区的最高领导人)的副总理。大行政区首脑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总理的指示,不独当一面而只做事务性管理工作,因而其行政管理的幅度就可大些,一般可监管和领导其所在大行政区的10至20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同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省级区可领导和监管15至50个市县(其中绝大多数为20至40个市县)。综上所述理由可知,这样调整后的全国行政管理幅度与行政管理层次结构关系就显然要比目前现行的行政管理幅度与行政管理层次结构关系要合理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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