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存在樓主所說的情況。所有新界及界限街以北土地的契約於回歸前已因新界本身租借條約到期而屆滿。在1985年5月27日(《中英聯合聲明》簽署當日)後批出的土地契約、或此日期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不論在香港、九龍、新界,均須交納地租。
換言之,只有一類土地是不用交地租的,就是在1985年5月27日前己經批出,土地位於香港或九龍界限街以南(即回歸前被割讓主權的土地),又一直毋須續期或延期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本來不用交地租,舊約又未到期依然有效,所以就保持不用交了。我想到的例子是港島中環的聖約翰座堂,在初建時即已被批999年期,所以至今毋須續期之類的,舊約依然有效,也不用交地租了。
在差餉地租方面,還有一個另類的例子,就是長洲島。長洲島上除了兩邊山區外,其他土地管理權均屬黃維則堂,在這些土地上徵得的地稅均有一半交由黃維則堂,另一半交給政府。這範圍內的土地賣買也必須在政府同意之餘同時得到黃維則堂的同意。這是清朝留下來的做法,至今依然有效。
這些在內地看來奇奇怪怪的情況,都是因為香港是普通法系地區所以出現的。普通法系很重視做事的法理依據,也有尊重既定傳統的做法,契約(不管是白紙黑紙簽下的還是因傳統而自然存在的默認契約)一旦形成,就絕不能因政府或長官的意志而隨便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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