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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关于新界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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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1-08
众所周知,当年清朝政府是将九龙和香港岛割让给英国,而新界是租给英国的土地,性质是不同的。
那么第一个问题就出现了,从英国人管理期间,一直到主权移交后的今天,香港政府在推行政令、施行法律的时候,是否在港九地区和新界地区存在差别?港英政府在新界地区进行某些建设或者活动的时候是否需要照会中国政府?
根据维基百科,生活在界限街两侧的人至今交纳的地税仍然有差别,新界地区的地税要比港九地区贵,当年港英政府的用意是向中国政府交租金。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否还会以“新界地租”的名目向中国中央政府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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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9-01-11
第二条,单从主权看是不可能的
不翻长城非好汉
Across the Great Wall we can reach every corner in the world.
aaa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9-01-12
可是根据Wiki,目前界限街南北的地租仍然差异很大,北面要贵一些,维持了港英时期的规则,如果按照您的说法,多收出来的钱就没有理由了,理应修改规则,退给市民。而且无论是广东还是香港目前主权全在中国,涉及主权问题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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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9-01-12
並不存在樓主所說的情況。所有新界及界限街以北土地的契約於回歸前已因新界本身租借條約到期而屆滿。在1985年5月27日(《中英聯合聲明》簽署當日)後批出的土地契約、或此日期後延期的不可續期土地契約,不論在香港、九龍、新界,均須交納地租。

換言之,只有一類土地是不用交地租的,就是在1985年5月27日前己經批出,土地位於香港或九龍界限街以南(即回歸前被割讓主權的土地),又一直毋須續期或延期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本來不用交地租,舊約又未到期依然有效,所以就保持不用交了。我想到的例子是港島中環的聖約翰座堂,在初建時即已被批999年期,所以至今毋須續期之類的,舊約依然有效,也不用交地租了。

在差餉地租方面,還有一個另類的例子,就是長洲島。長洲島上除了兩邊山區外,其他土地管理權均屬黃維則堂,在這些土地上徵得的地稅均有一半交由黃維則堂,另一半交給政府。這範圍內的土地賣買也必須在政府同意之餘同時得到黃維則堂的同意。這是清朝留下來的做法,至今依然有效。

這些在內地看來奇奇怪怪的情況,都是因為香港是普通法系地區所以出現的。普通法系很重視做事的法理依據,也有尊重既定傳統的做法,契約(不管是白紙黑紙簽下的還是因傳統而自然存在的默認契約)一旦形成,就絕不能因政府或長官的意志而隨便轉移。
[ 此帖被香港來的沛在2009-01-12 03:5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9-01-12
回答楼主第一个问题,即港英政府在1899-1997年新界租约期内,在推行政令、施行法律的时候,是否在港九地区和新界地区存在差别?

我自己作为新界的原有居民,即1898年在当地的原有乡村居民的后代,对这种差别认识比较深。可以说,早期的差别较大,后期趋向于无差别。但对当年“条约”所规定还遵守,甚至到《基本法》,也专门有一条:第四十条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简单来讲,1898年的港英政府把新界视为新的缓冲地带,一开始把驻防主力集中在今天北区粉岭一带,从而腾出九龙半岛南部用来发展市区。但新界当时不是无人区,当时接管的新界地区,行政上属原新安县六个约,共四百二十三条村落,人口十万。于是港英政府把行政管理中心放在大埔,设立理民府,管理土地、民政、和乡民的诉讼。有人指出,那时的做法是颇有中国特色的。 大埔理民官(理民府的主官)就是执行英国政令和法律的“县太爷”,围绕着理民官,直接跟乡民打交道办事的华籍人员是“师爷”。而且凡是在香港没有明文立法禁止的事情,在新界仍旧依循《大清律例》处理。新界的管理模式,是英官、华吏、乡绅自治。这种制度与港、九市区的英式管理不一样。新界是个“县“,而港、九市区是个“市”。直到二战之前,新界对英国人来讲,除了驻军操练,还是个后花园,周末野餐骑马打猎钓鱼的去处。

30年代开始,九龙界限街以北,临近九龙市区的土地已经有规模地开发。到二战以后,人口迅速增长,开发得更快,今天界限街以北的深水埔、黄大仙、观塘实际上已经脱离了旧理民府的管理,与市区无异了。市政由市政局这个机构管理,新界(今天的九个区)则没有市政局。以后随着城市化,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当时新界共分为七个理民府,今天的曾荫权,还当上沙田理民官。当时的主要任务,就是协调发展卫星城市,处理开发商、政府与乡民之间的种种利益矛盾。但体制早就不适合形势的需要了,于是变成全港18区的局面。

从二战后到回归之前,港英政府一直在处理原来新界乡民的一些“传统习惯”,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到了90年代,已经没有人可以荒唐到要依据《大清律》来处理例如乡村产业继承权的问题。

至于楼主第二个问题,可参考《基本法》的两条条文:

第一百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继续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原旧批约地段、乡村屋地、丁屋地和类似的农村土地,如该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该日以后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只要该土地的承租人仍为该人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
心存千秋 方能面對目前; 胸懷全局 始可經略一方
http://mkcnzaa.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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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9-01-12
谢谢几位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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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9-01-13
黃維則堂是一个帮会还是家族啊
希望客家首府长汀脱离龙岩管辖
希望厦门更美好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09-01-13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批出、决定、或续期的超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年期
黄河决堤了
冲入了泗水
夺了入淮口
淤积了海路
形成了洪泽湖
淹没了泗洲
古泗州消亡了
她的遗民散落了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09-01-13
引用第6楼中国50省于2009-01-13 09:31发表的  :
黃維則堂是一个帮会还是家族啊


新界的原居民家族,一般以xx乡xx堂xx祖来区别。xx堂名下所拥有的产业,便是这个堂所有子孙共同继承的财产, 可以分掉,也可以滚存下去。通常家族修辑祖坟、春秋二祭,以公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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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09-01-24
就是以前的族產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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