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划架构
全国分为省/直辖州/特别州/特别省;各省分为州/较大的市/县;各州的州城分为区,周边分为市/郡,直辖州可辖少量县和较大的市;各县的县城分为区,周边分为镇/乡
市/郡/镇/乡是基层政区;因应管理需要,市/镇一般可分作街坊和小区;郡/乡的中心城分为街坊,周边分为村庄。
较大的市可分作市辖区作为其派出单位。
特别省、特别州区划自定;直辖州所辖的县和较大的市累计不宜超过5个
民族聚居的州、市、县可以确定为民族自治区域,可称作民族州、民族市、民族县
政权配置
中央:人大及其常委会(省州人大推举)、国家主席(一般中共总书记兼任);国家主席领导的中央军委、中央政府
省:政府、人大(州市县人大推举)、总督(新增加,由上级任命,一般由省委书记兼任)
州:政府、人大(州城联合人大和各市郡县人大推举)、总督(新增加,由上级任命,一般由州委书记兼任)
较大的市、县:政府、人大(直选);州城各区联合人大(直选)
市郡:市政公署、人大(直选);州辖区:区市政公署;县城各区联合人大(直选)
乡镇:公所、人大(直选);市辖区:区公署;县辖区:区公署
法院/检察院
全国设一所最高法院/检察院;根据地域设10-12所高等法院/检察院,3所终审法院;
各州设一所中等法院/检察院,各省不设州的地区分设若干所中等法院/检察院;
各州设若干所地方法院分管若干市郡或一个县;各省辖市/县设一所地方法院;
政区层级:
省、直辖州:部级;州:副部级
较大的市:局级、副局级;州城联合人大:副部级、局级、副局级
县:副局级
市、郡、州辖区:处级;县城各区联合人大:处级、副处级
乡、镇、市辖区、县辖区:副处级
省、特别省累计不应超过40个;州、特别州累计不应该超过10个;各省、特别省所辖州不宜超过4个;全国的州累计不宜超过100个
各省所辖市县不宜超过40个;各直辖州所辖县和较大的市累计不宜超过4个;全国的县和较大的市累计不宜超过1600个
各州所辖区、市、郡累计不宜超过30个;全国的州辖区、市、郡累计不宜超过200个
各县所辖区、镇、乡累计不宜超过30个;各较大的市所辖区不宜超过30个;全国的市县辖区、镇、乡累计不宜超过30000个
各省人口控制在6000w以内;各直辖州人口控制在2000w以内;各省辖州人口控制在1000w以内
各县和较大的市人口控制在200w以内;各州辖区和市郡人口控制在50w以内;各市县辖区和镇乡人口控制在10w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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