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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群都会区]湖南长株潭城市群综改方案获国务院批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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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12-25
就在2008年的最后一周,一个圆满的句号站在了湖南面前。

  据湖南方面相关人士透露,“长株潭城市群”综改方案在近日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复,这是国务院批复的第二个“两型社会”综改试点方案。
在100天前的9月10日,国务院批复了同为“两型社会”试点的“武汉城市圈”综改方案。

  根据批复方案,“长株潭城市群”将在“资源节约利用、环境保护、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技体制、土地管理、投融资体系、财税、对外经济统筹城乡、行政管理体制”等10大重点改革领域展开综改试验。此外,随同综改方案的“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也一同获得批复。

  长株潭城市群位于湖南省东北部,包括沿湘江呈品字形分布的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三市两两相距不足40公里,面积2.8万平方公里,经济总量占到湖南全省的70%,是湖南省经济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环保、金融扩大自由度

  在全国目前的七大综改区内,“长株潭城市群”和“武汉城市圈”除去同属“城市圈群”外,还同属“两型社会”试点综改区,两方在申请的综改方案方面也颇多异曲同工之处。比如在改革试验的核心重点建设“两型社会”方面,两圈(群)都进行了重点部署。

  长株潭城市群在其综改方案中提出了三项试验:率先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机制,率先形成城市群发展的新模式,率先积累传统工业化成功转型的新经验。

  湖南方面拟定了16项量化改革指标,设想到2015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在2006年基础上降低40%;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9.5%、24.5%;湘江流域水质保持在两类以上。

  而据国务院在9月的批复中,“武汉城市圈”获准建立起圈域内的“环保督察中心”;建设圈域内“污染物排放交易市场”等。

  两个城市圈群都获得了多项金融和财政方面的“配套政策”。

  两圈(群)都取得了区域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组建权。

  湖南方面获准成立国有建设性投资集团,建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国家在长株潭城市群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设立全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始排污权交易试点;发行湘江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债券等。

  长株潭还得到了发行服务“两型”社会建设的长期债券的权力;实行长株潭城市群金融机构同城化管理,三市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等;在财税体制改革领域,获准建立城市群财税利益协调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探索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机制。

  此外“长株潭”还获准设立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湘江产业投资基金;在长株潭地区设立全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在长株潭设立稻米、生猪、有色金属等大宗优势产品交割库,并建立期货交易所。

  土地可跨区占补平衡

  体制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获准在三座城市之间,探索建立省域内城市间的耕地“占补平衡”新机制。

  曾经参与了“长株潭城市群”综改方案前期课题的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认为:“三座城市的发展情况各不相同,相对来讲,湘潭和株洲的重工业比重更大,而长沙就有所不同,所以各城市对土地的需求都不尽相同,在三座城市间进行跨市域的‘占补平衡’,有利于各个城市确定自己在城市群内的功能定位,使得三座城市可以作为一个‘大单元’进行考虑,在此城市群试验后,会给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示范,真正起到改革试验、先行先试的作用。”

  此前,在“武汉城市圈”的综改方案中也有此内容,“武汉城市圈”获准在9座城市内进行“占补平衡”。在国家给予两个城市圈群此项政策之前,“占补平衡”不允许跨省、跨地级市进行。

  在土地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还获准对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等湘江沿线严重污染地区的耕地,变更为未利用地并调整土地用途,根据建设需要逐步转为建设用地或生态用地。如进行不动产税试点,对闲置土地从征收土地闲置费改为征收不动产保有税;根据土地利用效率对土地取得、保有和利用各环节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税收政策;试行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探索建立征地协议制度。

  长株潭还获准在以下体制方面进行探索:建立长株潭城市群能源、水、矿产、森林等重要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体制;制定长株潭城市群规划环评机制,强化项目布局的区域协商机制和共同决策机制,建立长株潭城市群环保督察中心。

  汪玉凯教授认为,“长株潭城市群”所包含的三座城市,是一条湘江连接的上下游关系,湘潭在株洲的下游,而长沙在更下游,三座城市在发展上相互关联性非常大,所以必须要作为一个整体来统筹发展,而在综改方案中提到的这些统一的环保机制和规划,让这一点变得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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