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在80年代剧变前原为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8个联邦主体(6个共和国加2个自治省)之一,其自治地位受联邦宪法保护。作为联邦主体她与其他7个成员(包括塞尔维亚)一样有权向联邦主席团(8人组成的国家“集体总统”)派代表,并轮充一年一换的主席;有权与其他主体一样指派议员组成联邦议会的共和国——省院(每共和国各12名,每自治省各8名,共88名议员组成;有权轮充每年在8主体中更换的联邦主席一职。南联邦宪法法院由8个主体派员14人组成:6共和国每国2人,2自治省每省1人,院长由此14人每人轮任一年;作为南联邦唯一政党的执政党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也按类似原则组成:每共和国三人,每自治省二人,加人民军代表一人共23人,其中9人即8个主体的共盟主席加军代表为主席团当然委员,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主席,即党的领袖也由8个主体派出的当然委员每人轮任一年。在此之前,即铁托时代自1972年起的南共联盟最高领导机构为中央执行局,则由8个主体各出一人组成,当然那时铁托为当然领袖,是没有轮任一说的。
由这种体制看,科索沃作为联邦主体在剧变前的南斯拉夫联邦机构内与包括塞尔维亚在内的各共和国似乎是平起平坐的。区别只在于在宪法法院与共盟主席团内的席位少于共和国,同时按联邦宪法,共和国有权退出联邦,自治省则没有此权利。但另一方面,科索沃这个自治省又隶属于塞尔维亚共和国,要承担塞尔维亚宪法规定的义务。这种既是联邦主体又无充分权利,同时又是塞尔维亚之一省的双重身份,自然会引起塞、科双方的矛盾。在塞尔维亚看来,自己的一个省有如此大的自治权,无异于国中之国,它成了塞尔维亚民族主义或“大塞尔维亚主义”者的一大心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