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很多巡抚都有提督军务的加衔(注:其他为赞理军务的加衔),如浙江、福建、河南、山东、贵州等巡抚。清朝从明朝延用的这一类巡抚中(不管改名更是变更了辖区,除非去了提督军务的加衔),就直接自带提督军务的加衔。
荒州邈县:《清史稿-志91职官三》总督巡抚条有具体记载——
加提督衔的有:安徽巡抚(嘉庆八年),江西巡抚(乾隆十四年),山东巡抚(乾隆八年),山西巡抚(雍正十二年),河南巡抚(乾隆五年),此五省因此不另置提督。其他各省巡抚,职责本身就有“提督军务”之权(康熙元年停,十二年复故),节制提督。
此外,各省提督废置和迁驻,详见《志92》
提督军务和提督是2个意思。后者全称提督某某军务总兵官,对,后3个字就是总兵官,官印则没有军务2字。清朝水师提督全称则是提督某某水师军务总兵官;唯清末的长江水师提督全称江南长江水师提督。
当然,提督这个词,明朝本身就是滥用,很多完全不搭边的官职中或不同级别都有提督这个词,如学政(提督学政)、狼山副将(提督狼山副总兵)。按副将的常规官衔,与总兵同城的称协守某某副总兵(实际有些在后来调动后并不同城),所以副将的军事机构在清朝称“协”;不同城称分守某某副总兵,但比较少。参将也是,同城称协守某某参将,不同城称分守某某参将,以分守居多;清朝参将成为营的4种长官之一,或者是抚标的长官,这时管辖多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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