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新设想的方案:
1、首先取消现在所有的直辖市,北京、天津可以和河北北部组成“燕京省”,河北南部仍为“河北省”;上海市并入江苏省或浙江省,或者上海与苏南、浙北地区重新组建一个“江南省”;重庆并入四川,或者重庆市范围再扩大一些,成立“重庆省”。自治区一律改称为“自治省”。特别行政区暂且保留,并与“省”仍为同一级别的行政单位。
2、在每个省(特别行政区除外)内,选取大城市成立“都”,但范围不宜过大,主要是城市的主城区,而那些与主城区相距比较远的市辖区不宜列为“都”的范围之内,比如说“北京都”由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丰台区、海淀区组成;而北京市剩下的市辖区和县一律统一改称“县”(县级市也一样都改称为“县”),并由这些“县”组成“北京州”。天津也一样,“天津都”由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组成;而天津市剩下的市辖区和县组成“天津州”。注:其中“都”和“州”为同一级别的行政单位,都由省直辖;而“县”由“州”来直辖。考虑到北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的特别性,可以将“北京都”改为“北京首都特别行政区”。另外,像石家庄之类的大城市也可将其主城区设为“都”。
而一些主城区较小的地级市,直接将“地级市”改称为“州”。其中,将原地级市行政单位所在地的主城区设为“府”,其余的县市统一改称为“县”,远离主城区的市辖区也改称为“县”。下面以沧州市为例来说明问题:原来的运河区和新华区组成“沧州府”;而原沧州市剩下的县和县级市统一改称为“县”,由这些“县”和“沧州府”共同组成“沧州州”。考虑到沧州本来就是以“州”为结尾,所以直接将其称为“沧州”,而不是“沧州州”。注意:“府”和“都”有着根本区别:“都”由省直辖,而“府”由“州”来直辖,即“府”和“县”为同一级别的行政单位。
与地级市同一级别的地区、盟(内蒙古)也类似,直接将地区、盟改称为“州”,只是这些“州”下面没有“府”的设置。而原本就是自治州的仍然称为“自治州”。这些“州”、“自治州”下面的县、县级市统一都改称为“县”。
即“州”下面只能有“府”、“县”两种行政单位。
3、在一个“县”里面,城区人口在5(当然,这个数字还有待商榷)万人以上的镇(包括县城),设为“市”,其余的仍然称为“镇”、“乡”,即“市”、“镇”、“乡”为同一级别的行政单位,都由“县”来直辖。另外,原来称为“街办”的地方也应统一改称为“市”、“镇”或“乡”。注意,这里的“市”和传统意义上的“市”有着根本区别,这里的“市”由“县”来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