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可以这样改:
实行省、县(市)两级财政,强化省、市(县)、郡(乡、镇)三级政权。
较大的市(人口在60万以上)可以分区,但是,分区必须严格控制;市辖区作为市的派出机构,只有部分政府权力,如税收、交通、医疗、治安等等,只设立区公所,不设人大、政协等机构。
这样,既可以解决市县同级问题,又可以解决较大的市与县同级的管理问题。
全国可以分为55~70个省级,每个省可分为25~40个县市级,每个县市再分为15~30个乡、镇、郡级。
以平均数计:
省(直辖市)约62个, 平均人口:2100万
县市约2015个, 平均人口:65万
乡、镇、郡约45338个,平均人口:2.88万
以上数量大体适当,规模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