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设想是取消所有县级市,切块设市的降为县辖市,归属原切块前所属的县,整县改市的恢复原县(整县改区的原则上也应恢复原县)。
县一级不得设市,县以下完全城市化的乡级镇区设县辖市,不完全城市化地区设乡。现在的镇除少数完全城市化的改制为(注意:不是“升为”)县辖市,现在的绝大多数镇恢复为乡。
乡下面城市化的村级政区设乡辖镇,其它的保留村的建制。
县辖市下面只能设坊和镇(村级),不能设村。
镇下面可以设里(主要在居住区设立,比村低一级)和队(主要在生产区设立)。
村下面只能设队,不能设里。
县辖市的坊下只能设里,不能设队。
即:
县——乡(县辖市)——村(镇、县辖市的坊)——里(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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