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中国的行政区划经历过几大变革,才形成现在的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级市、州、自治州、盟等)——县级(县级市、县、自治旗等)——镇(镇、乡等)四级,从行政体系上来看从中央到地方层次是比较多(还不把村计算在内),从当前国内经济发展和多方考虑是应该减少层次。
从郡县制到省道制,这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国内形势和情况来定的,现在国内的行政区划人为的形势比较多,县改区、县改市(县级市)都成了少数人的政绩表象。依现在国内情况来看,进行一些有效的行政区划改革是有益的,但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来决定,不能感情行事,否则会起不到效果而事得其反。
建议行政区划体系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省辖市、县、区等)——镇(镇、乡、街道办事处等)。
保留省的一级区划,数量上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可进行太大的行政区划方面的调整,这样会引起很多社会问题。在人口较多,管辖范围较大的省可以适当的增加一级区划单位。如:人口众多的山东省可以析出青岛直辖市(或者黄海省)。幅员广阔和人口众多的四川省可以分成东川、西川或者北川、南川两省。但对于西藏、青海等西部人口稀少、幅员较广的省份没有必要再分成几个省区。
地级单位取消。这一级的存在使现在的行政区划相当混乱。出现很多地级市管县级市,县变区等的复杂情况。取消这一级,让省直管县。
县级做为三级的最后一级,可以有市、县、自治县、自治旗等县级单位。对于原先的地级市下辖的县、县级市由省直辖。对于人口较少,经济较弱的县可以适当合并。对于合并县区较多的大的市可以适当的分拆。
取消原较小的地级市设置的区级单位直接撤消区级建制。原较大的地级市,适当合并市辖区,变区级为市级单位的派出组织,但不具有实际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