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从国土角度的区域划分而设立省和县两级建制,从聚落角度设立市,镇,村建制。
一个省辖若干的县,一个县辖若干的市,镇,村。市,镇,村可以通过直接选举,建立居民自治性质的市,镇,村公所,直接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少数民族占多数的省,可以设立少数民族的自治省,对于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县,可以设立少数民族的自治县。市,镇,村公所本身就是居民自治性质的基层组织,已经不存在少数民族需要自治的问题。
对于人口超过500万的超大城市可以由中央直辖,设立政府。在其下设立若干社区服务机构,但不具有政权性质,可以是居民自治性质。
对于人口超过50万的大城市可以由省直辖,设立政府。在其下设立若干社区服务机构,但不具有政权性质,可以是居民自治性质。
对于人口多,面积广或者交通不便的县,可以分区域设立若干的乡或社区服务机构,也不具有政权性质,可以是县政府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