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撤乡并镇”推进一步,实行“撤区并县、县市平级、省直管县”,即将所有地级市建制撤消,合并市辖区,改建为独立县级市;地级市所属县、自治县、县级市适当合并,直接置于省、自治区的领导之下;同时将自治州改建为若干县、自治县、独立县级市;推行省(自治区)管县(自治县、县级市)制,允许县发展成独立县级市。原来市州政府的权力,决策性的收归省级政府,执行性的下放到县级政府。考虑到有些省份面积较大、人口众多,直管县级有些困难,还应缩小、增加省级行政区,也就是“缩省”。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戴均良指出,从中国国土面积和人口考虑,中国设50个左右省级政区比较合理。同样,一个省级行政区管辖50个左右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