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省级行政区的数量,全面实行分省.省(包括直辖市)的数量以60个比较合适.
2.撤地并县.将地级行政区进行全面撤消,省辖市继续保留但不再辖县.对县进行合并(2~5个县合并为一个),合并后的县可继续称为县也可称为府.
3.恢复市的原貌,明确市就是城市,不再建立广域市.设立县辖市,原县级市的城区,建制镇,规模较小的地级市城区可设立为县辖市.
4,实行"市自治"制度,全面实行"市自治",赋予市政府(包括直辖市县辖市省辖市)较大的行政管理权限,市长及区长进行直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市对自己事务的管理权限.
5.撤乡,在原设乡成立县政府派出机构,对农村进行综合管理并对农民提供农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