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省撤地,撤并小县市,合并乡镇。
1、中心城镇[指建成区及近郊区,下同,标准见注1]人口大于3000(山区放宽到2000)的乡可撤乡设镇,现行镇中低于此标准的一律改为乡;
2、乡镇内城镇人口大于2000的居民点可设置居委会,应保证每个居委会辖区人口不少于2000,其他居民点设置村委会,应保证每个村委会辖区人口不少于1000;
3、撤销所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其中中心城镇人口大于30万的设置特别市,同时剥离其远郊区[见注2]和城市化率[管辖区内城镇人口/管辖区内总人口,下同]低于33%的区,剥离的区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县或并入周围的县,其余的市和所有县级市一律重命名为县,部分面积小、人口少的市可考虑并入其母县,特别市拥有一定的立法权;
4、人口低于40万的平原县、人口低于30万的丘陵县和人口低于20的山区县可考虑合并,新设县的人口下限:平原县50万、丘陵县40万、山区县30万;
5、县市合并进行完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县界(包括县和特别市的边界);
6、中心城镇人口大于3万且城市化率高于60%的镇可设置县辖市,中心城镇人口大于3万但城市化率低于60%的镇如想设置县辖市,必须剥离部分城市化率低的村居直到剩余区域城市化率达到60%,被剥离区域重新设置乡/镇或者根据经济联系并入周边乡镇,新设置的镇需要符合1,县辖市城区分设坊,应保证每个坊辖区人口大于1万;
7、中心城镇人口大于30万的县辖市,如果是省级以上重要公路、铁路交通枢纽或重要港口,可升为特别市,同时可将周边联系密切的乡镇划入,特别市城区分设区,区下设坊,应保证每个区辖区人口大于10万;
8、城镇总人口[见注3]大于30万且城市化率高于60%的县可改设都市县,都市县享有和特别市同等的立法权;
9、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改设都市省,重庆市改设省,万州、涪陵、黔江参照3中的标准设特别市或县,其他离区并入母县,重庆市中心城区设置特别市;
10、城市化率大于60%的省可改设都市省,如中心城市人口在300万以上且占全省人口比重超过33%的省可实行省市合一的体制,即中心城市不再设市,而是分为若干特别区直接归都市省管辖,特别区共同的“市长”就是都市省的省长,但是特别区作为大都市区的一部分,不再享有原来特别市的立法权,特别区由原来特别市的区合并而来,特别区下设坊,应保证每个特别区辖区人口大于30万。
注:1、指最大的连绵城镇区和与其关系非常密切的近郊区,近郊区需要符合人口密度和产业类型两个标准;
2、标准待讨论;
3、指辖区内全部城镇区和与其关系非常密切的近郊区;
欢迎各位参加评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2-22 16:56:58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