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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龍君,鄙人有两个问题请教,望不吝赐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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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2-07-06
两个问题:
1.1997年修宪之前的中华民国行政院长所拥有的副署权是针对总统的全部政令还是仅对部分政令有副署权?
2.1997年李登辉总统主导的修宪取消了行政院长的副署权使得政体实质上成为总统制,这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量?
yee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2-07-06
等梁龙....
你大爷的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2-07-06
梁龙不如注册一个QQ号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2-07-06
回 2楼(Franc.She) 的帖子
就是。。。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2-07-06
行政院長的副署權於中華民國憲法中有4次變革:

(一)所有總統發布的法律和命令皆須副署

1.民國36年(1947年)1 月1日(公布日期,下同)─
   本文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因此在第3次修憲(民國83年(1994年)8 月1日)前所有總統發布的法律和命令皆須行政院長副署。

(二)副署權開始限縮

2.民國83年(1994年)8 月1日):第3次修憲─
   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副署權開始限縮,須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事命令,開始不用行政院長副署了。

3.民國86年(1997年)7 月21日):第4次修憲─
   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或依憲法經國民大會與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副署權進一步限縮,除須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事命令外,任免行政院長的人事命令和解散立法院(此次修正新建制度)的命令,也不用行政院長副署了。

4.民國89年(2000年)4月25日):第6次修憲─
   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副署權維持第4次修憲時的情況。此次此部分是因為國民大會所有的人事同意權轉移到立法院去而修改的。

引用楼主下三府人于2012-07-06 15:37发表的 梁龍君,鄙人有两个问题请教,望不吝赐教 :
两个问题:
1.1997年修宪之前的中华民国行政院长所拥有的副署权是针对总统的全部政令还是仅对部分政令有副署权?



部分。民國83年(1994年)第3次修憲已開始限縮副署權了,在民國86年(1997年)第4次修憲開始前,行政院長已無權就「須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事命令」為副署。

引用楼主下三府人于2012-07-06 15:37发表的 梁龍君,鄙人有两个问题请教,望不吝赐教 :
两个问题:
2.1997年李登辉总统主导的修宪取消了行政院长的副署权使得政体实质上成为总统制,这是出于哪些方面的考量?


題目有誤。蓋民國86年(1997年)第4次修憲並未取消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只是再一次限縮副署權範圍,並藉由「任免行政院長的人事命令」不用被副署,使行政院長無法就自己的免職令為副署,而沒辦法再與總統對抗。
區劃、地名和官制,行政區劃的三大課題。

區劃:追求不只臺灣,乃至整個中國,甚至全世界都適合的劃分模式與方案。
地名:致力建構完善的命名法則。
官制:思考機關設立與人員配置的妥當計畫。

我的行政區命名理論第3版終於完成。非常高興(^_^)(記於1丁午迥)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2-07-06
回 4楼(梁龍) 的帖子
也就是说在今天行政院长对总统的某些政令依然拥有副署权?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2-07-06
Re:回 4楼(梁龍) 的帖子
引用第5楼下三府人于2012-07-06 21:36发表的 回 4楼(梁龍) 的帖子 :
也就是说在今天行政院长对总统的某些政令依然拥有副署权?

對,確實如此。
區劃、地名和官制,行政區劃的三大課題。

區劃:追求不只臺灣,乃至整個中國,甚至全世界都適合的劃分模式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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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2-07-06
回 6楼(梁龍) 的帖子
多谢梁龙兄。看来是我误读了,先前一直认为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是总统制,现在看来还是应该归为双首长制的。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2-07-07
Re:回 6楼(梁龍) 的帖子
引用第7楼下三府人于2012-07-06 23:15发表的 回 6楼(梁龍) 的帖子 :
多谢梁龙兄。看来是我误读了,先前一直认为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是总统制,现在看来还是应该归为双首长制的。

依據實務上運作的模式,或許您可以稱此制度為偏向總統制的雙首長制。因為行政院長的任免,主要受總統意志影響,所以由總統任意任免,幾乎不會參考立法院的意見(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長不信任案後會參考,但亦只限於免去現任者,新任人選為何仍不一定會參考立法院的意見),也因此當總統所屬政黨為立法院少數時,亦幾乎不會選多數黨的人擔任行政院長(目前僅有1例。2000年民進黨的陳水扁上任時,選國民黨的唐飛為行政院長,但是為了穩定政局而做的過渡安排,僅10個多月即下臺。此外,2006年倒扁紅衫軍活動期間,陳水扁曾有意找立法院的多數黨─國民黨的立法院長王金平任行政院長,未成)。當然,受憲法和大法官解釋影響,雖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而還是會在立法院改選後總辭,但這只是一種形式,使行政院可以藉機會檢驗民意進行改組,因此即使總統所屬政黨淪為少數黨,只要總統堅持,行政院長留下不換也是可能。
區劃、地名和官制,行政區劃的三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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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2-07-07
回 8楼(梁龍) 的帖子
那梁龙兄认为区分总统制与双首长制的标准是什么?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2-07-07
Re:回 8楼(梁龍) 的帖子
引用第9楼下三府人于2012-07-07 00:47发表的 回 8楼(梁龍) 的帖子 :
那梁龙兄认为区分总统制与双首长制的标准是什么?

關鍵在於行政首長除是總統外,是否尚有其他人。如沒有其他人,行政首長即為總統,行政首長等於總統,則為總統制;如有其他人,行政首長即非只指總統,行政首長不完全等同總統,則為雙首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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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2-07-08
进来学习了
一曲肝肠断,天涯何处觅知音。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2-07-08
副署权干吗的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2-07-08
引用第12楼罗南于2012-07-08 10:59发表的  :
副署权干吗的

副署通常出現在內閣制國家。內閣制國家的元首通常都是虛位無實權的,因此透過副署制度標明決策權力的實質歸屬者和發生事情時應負責者就是那個為副署的人,亦即內閣首腦(如:首相、總理)和其他在特定事項擁有權力且負有責任而必須副署的人,也因此所謂的副署權就是那些應副署之人用以彰顯其決策權力和負相關責任而擁有於元首發布法規、命令時簽名確認的權力。

然中華民國不然。憲法本文雖然傾向內閣制,然而我國實無虛位元首的傳統,在實務運作上,又因總統幾乎都兼執政黨主席,致掌握實質軍政大權,所以根本不可能是虛位元首,而憲法條文就副署亦未為詳盡之規定,因此總統發布的法規、命令遂變成總統實權的展示,副署頂多表示實質決策權力由總統和應副署之人分享,而不是由應副署之人獨有。
[ 此帖被梁龍在2012-07-08 12:0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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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2-07-08
回 13楼(梁龍) 的帖子
哈哈,我还以为是可以爱签不签的,像美利坚副总统一样的花瓶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2-07-08
回 14楼(罗南) 的帖子
台灣的副總統也差不多是花瓶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2-07-08
Re:回 13楼(梁龍) 的帖子
引用第14楼罗南于2012-07-08 12:31发表的 回 13楼(梁龍) 的帖子 :
哈哈,我还以为是可以爱签不签的,像美利坚副总统一样的花瓶

其實,如我前面所說:「副署頂多表示實質決策權力由總統和應副署之人分享」,但既然是分享,並不表示總統一定可以壓制應副署之人,使應副署之人乖乖地簽名,所以應副署之人還是可以拒簽。李登輝總統時就發生過行政院長拒簽的案例。當時李登輝欲升某人為四星上將,但時任行政院長的郝柏村反對,而拒絕副署,致相關人事命令不能有效發出,該某人不能升任。

PS.中華民國的副總統比美國的副總統還花瓶,幾乎沒有什麼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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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劃:追求不只臺灣,乃至整個中國,甚至全世界都適合的劃分模式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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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2-07-08
中华民国原本打算学法国的,但没学像。不过法国自身也麻烦不少,改来改去的。
全国分为省、州;省分为州、县;州分为县、区。

城市化的州县别称为市,民族自治的省州县称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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