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何种方案,有一点必须强调,就是除民族自治地方外都要回归宪法所归定的三级地方政府:省/直辖市,县/市/直辖市的区,乡/镇/直辖市的街道。比较难办的是地级市的区及县里的较大的镇或建成区。我觉得可以在保证只有三级政府的前提下适当浮动级别。比如地级市,可以缩小区(同时适当增加区数),政府只建到这一级,区可决定是否建街道办事处,但必须明确只是派出机构,人员编制计入区的遍制,远郊退出区建镇或乡,由市管。县里若有较大的镇或建成区或者这个县的人口经济到一定指标,县可变更为市(不一定是地级市,更可能是象现在的县级市),较大的镇或建成区可以变更为区。总之,政府只设三级,各建制的行政(说官员更实际)级别可浮动,上一级建制不一定面对完全一个级别的下级建制(比如省级可同时管厅局级的市和处级的县,厅局级的市可同时管处(副)级的区和科级的镇等等)。最下面一级的政府可以应地置宜设立派出机构办事处等,但人员计入该级政府并受严格编制限制。
这个论坛很棒,但觉得很多贴是天马行空,国家不可能作出太大的区划调整,40省都很难说,更别提50省及道,州,府之类的,况且任何方案均有利弊,不存在绝对合理的区划定制。我们是否应讨论些更实际可行,阻力小而能解决现存最大弊端的一些个方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