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官方关于‘‘都会区“的定义:
http://eng.dgbas.gov.tw/ct.asp?xItem=955&ctNode=3217 都會區分類定義:
1.都會區係指在同一區域內,由一個或一個以上之中心都市為核心,連結與此中心都市在社會、經濟上合為一體之市、鎮、鄉(稱為衛星市鎮 )所共同組成之地區,且其區內人口總數達三十萬人以上。
(1)中心都市:都會區內之中心都市,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①人口數達二十萬人以上。
②居民百分之七十以上居住在都市化地區內。
③就業居民百分之七十以上是在本市、鎮、鄉工作。
(2)衛星市鎮:在一個區域內,中心都市界限以外的市、鎮、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劃定為衛星市鎮,但不與中心都市或其所屬之衛星市鎮相毗鄰者,應不視為衛星市鎮。
①該市鎮鄉內之就業居民,至少有百分之十通勤至中心都市工作者。
②該市鎮鄉內之就業居民,通勤至中心都市未達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居民有百分之四十以上是住在與其中心都市屬同一個都市化地區者。
③均未達①、②兩項之標準,但其四面皆被衛星市鎮包圍者。
④若一市、鎮、鄉依其就業居民通勤比率,同時可劃入兩個相異都會區時,則以通勤比率較高者為準,若比率相同時,則以距離中心都市較近者為準。
2.都會區以其人口數之多寡分為大都會區與次都會區:
(1)大都會區:其區內人口總數達一百萬人以上者。
(2)次都會區:其區內人口總數達三十萬人以上,一百萬人以下者。
3.都會區之名稱以區內人口數最多之中心都市名稱命名。
4.兩個或兩個以上都會區,若其最大中心都市相距在25公里以內或相毗鄰連接面達一公里以上,且在就業通勤上有緊密之聯繫者,得合併成一個都會區,都會區之名稱則須以兩個較大都會區之最大中心都市之名稱同時命名,其名稱之先後以中心都市人口數多寡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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