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以下是引用我等天子在2006-4-29 16:00:44的发言:
曾经在本坛上作法奠祭城乡一体化.乌托邦在中国就是天下大同,而天下大同正是国人千百年来所追求的理想国,与现代辞典共产主义异曲同工.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等因素,城乡一体化,城市是优先发展对象,乡村是后发展对象或不发展对象,结果是城乡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扩大,甚至出现两极分化或演变为伪城市化.城镇化则是优先发展农村,或者说是优先照顾农村发展,从某种道义上说,城镇化就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
城镇化的目的是要将农民集中起来,改变传统的分散聚居状况,以利于施行有效管理,变"无为而治"为有组织的管理,逐步解决农民生存,农村建设,农业发展的问题.愚以为要解决好三农问题,首先要解决好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否则,依然是庄周梦蝶.
1.改变国家基础建设一直放在城市的作法,将其重点转移到广大农村.就近就地改造农村人居环境.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按规划建房子,修道路,搞绿化,整治乡村环境,改变无序居住现象.
2.以国家重点项目投资建设为契机,建立一批中心城镇.凡国家建设项目需征用农民土地的,如矿山开采,道路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能源及房地产开发等等,应给农民以土地入股分红,改变一次性补贴为利益均沾,保证既得利益;改变异地安置为就地安排,从人性上关怀移民的权益,保证离土不离乡;改变固定住居为自由迁徙,保证社会资源公平享受.
3.让扶贫项目真正体现原住民的根本利益.通过扶贫开发,尽量帮助那些居住在环境恶劣不适宜人居或生态脆弱的人口迁移出来,同时保证他们能够成为该项目的真正受益者.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目的,建立自然保护区如保护性开发的旅游项目,森林地貌国家公园等,实行有计划的移民安置,以照顾他们能够为保护区服务,解决后续生存问题.
4.实行政策倾斜,提高农业产品价格,以增强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刺激农业发展,壮大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现在是城市反哺农村的时候了.
5.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证农民享有国家福利保障待遇,改变二等公民的地位.
转载下面的文章,以佐证上面发言的第2点:
农民是否参与征地增值收益成国土部调研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23:39 南方网本报记者 范利祥
上海报道 如果一亩地的征地成本是5万,而出让价是100万,那么净收益95万的“剪刀差”该如何分配?国土资源部正在为这个问题寻找合适的答案。
本报记者获悉,国土资源部将启动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调研,被征地农民是否参与土地出让增值收益,成为焦点。
“被征地农民到底得到多少补偿才算合理,是否参与土地出让增值收益,部里不断收到来自各界的意见和建议。”6月21日,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
几天前,在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建设部、农业部等四部门联合召开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座谈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小苏强调,在快速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中,要严格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有人提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不是应该改变目前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让被征地农民分一部分。”一位与会人士说。
中国土地学会一位专家认为,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是国土资源部第二轮土地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征地农民能否得到合理的补偿,直接影响到土地宏调的效果。”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补偿标准设定了上限,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
“这种补偿办法难以准确地反映被征用土地的经济价值,也无法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下降。”上海市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表示。
一位长期研究征地制度的人士也认为,这种补偿仅仅是对土地价值的部分补贴,非地租补偿,也不是地价补偿。
在土地征用收益分配上,农民完全处于弱势。据国家有关资料统计,被征土地征用费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占5%-10%。
而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的比重过低,导致土地征用费中补偿农民部分占土地出让费更低,农民利益更严重地受损。
以长三角为例,上海市社科院提供的数据表明,长三角农地征用价格为37.5万-45万元/公顷,农地出让价格为210万-525万元/公顷(一级市场),农地市场价格为1125万-2250万元/公顷(二、三级市场)。
由此看出,农村集体及农民所得到的农地征用价格大概为出让价格的1/10,而农地出让价格又大概是农地市场价格的1/5。
显然,“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增值巨额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和地方政府所得。”上述上海市全国人大代表指出。
而按照上述土地学会专家的计算,每年全国被征地农民相当于放弃了至少不少于30万亿土地财产权,即“剪刀差”。
所以,有不少专家、学者向国土资源部建议,新一轮征地改革在补偿标准上,要改变原来的按“土地原用途”分配方式,参照国外征地的按市场用途进行补偿的模式,让农民参与巨额“剪刀差”分配。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一位专家认为,让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可以有效遏止地方政府的‘圈地’行为和开发商的‘炒地’行为”。因为“土地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流转时,收益按照合理的比例给了被征地农民”。
但国土资源部人士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具体应该是多少?还没有定论。”他坦言,“这是最难定的地方。”
目前,相关配套措施也正在酝酿之中。比如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相关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草案、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要公开透明等制度,国土资源部都正在调研中。(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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