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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其他]我的台湾行政区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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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4-07-30
我的台湾行政区划



台湾行政区划原分为省(直辖市)、县(市)、乡(镇、市)等三级,但省的功能于1998年起虚级化,故一般均将省级剔除;
原本属于省辖下的县、市,目前实际上与直辖市同属行政院直辖。

我的方案
既然同属行政院直辖,就取消直辖市的称号。
基隆市并入台北市。
新北市淡水河以东地区并入台北市。
桃园县改为桃园市。
新竹县+新竹市合并为新竹市。
苗栗县改为苗栗市。
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不变。
南投县改为南投市。
彰化县改为彰化市。
云林县改为云林市。
嘉义县+嘉义市合并为嘉义市。
屏东县改为屏东市。
台东县改为台东市。
花莲县改为花莲市。
宜兰县改为宜兰市。
澎湖县改为澎湖市。
以上各市下设之乡、镇、市均统一改为区。
金门、马祖改为特区,对全世界开放,免关税,免签证。

如此行政院共下辖2僵尸单位(台湾省、福建省),2特区、17市,各市下辖区数个。简单明了。

台湾城镇化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突破了70%,目前更是高达80%
没有必要留着县乡镇这些称号。当然市有大小,区也有强弱,上级机关
心里有数即可,不必在名称上分高下,一天到晚为升格炒翻天。

以上改法,该修法就修法,该修宪就修宪。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4-07-30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4-07-30
人口数: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4-07-30
台北市,新北市人口各350万,
台北市面积1492 km2〉新北市面积964 km2。
新竹县市合并后,人口95万。
嘉义县市合并后,人口80万。
[ 此帖被chen753asd在2014-09-14 10:09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4-07-30
这个阵痛会更大。
行者无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4-07-30
花莲分设花都市,南投切快设阿里山市。
我的区划理念:全国分31省、3自治区、6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4-07-30
怕阵痛太大,还有一招,就是现在台湾的作法:多设直辖市,让直辖市贬值,将来再全部取消直辖市就容易多了。设直辖市,乡镇县辖市就必须改区。2010年台南市,台中市,新北市升格,高雄县并入高雄市,今年底桃园县升格。预估4年后将轮到彰化县。那时将有7个直辖市。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4-07-30
回 水蜜桃 的帖子
水蜜桃:
花莲分设花都市,南投切快设阿里山市。

1.可考慮中花蓮、南花蓮分設一行政區,且治所可考慮設在處於兩者中間,也是清朝臺東直隸州原擬治所(直隸州實際成立後,改治所在卑南)的瑞穗鄉。當然,花蓮縣和臺東縣間再設一縣,爭論已久,且論者多考慮以中花蓮與南花蓮裡人口、重要設施最多的玉里鎮為中心建縣,然而迄今未能實現,其由固多,但人口少是主因,民國103年(2014年)6月時,中花蓮與南花蓮合計僅9萬992人。

2.阿里山主要部分也是最為人所知、最多人觀光的地方不在南投縣,而是在嘉義縣。嘉義縣目前設有阿里山鄉。
區劃、地名和官制,行政區劃的三大課題。

區劃:追求不只臺灣,乃至整個中國,甚至全世界都適合的劃分模式與方案。
地名:致力建構完善的命名法則。
官制:思考機關設立與人員配置的妥當計畫。

我的行政區命名理論第3版終於完成。非常高興(^_^)(記於1丁午迥)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4-07-31
若是能修法将直辖市标准从125万人,降到80万人,又可增加屏东市,新竹市,嘉义市3个直辖市。到那时有10个直辖市,7个非直辖市。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4-08-01
還是日本時代的區劃好
五州三廳簡單明瞭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4-08-02
台北州:     台北市、新北市、宜兰县、基隆市     -
新竹州:     新竹市、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     -
台中州:     台中市、彰化县、南投县     -
台南州:     台南市、嘉义市、嘉义县、云林县     -
高雄州:     高雄市、屏东县     -
台东厅:     台东县     -
花莲港厅:    花莲县     -
澎湖厅:     澎湖县
-----------------------------------------
以今日眼光看,台北州人口750万(占全台1/3),太大太强,会有叶利钦效应,生出另一个宋楚瑜。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4-08-10
針對樓主方案
我的看法
新店和烏來可併入台北市
基隆維持現狀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4-08-11
新店+乌来30万人口

你的方案:
新北320万人口
台北343万人口
基隆37万人口
面积台北远大于新北,基隆三面被台北包围。

我的看法:
若基隆人不想被台北并(此点我很怀疑),就该并万里区+金山区+石门区+瑞芳区,成大基隆市。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4-08-11
客观来说,日本在台湾的区划很合理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4-08-12
1905年,台湾总人口约有303万人,是现在2340万人的1/8。当初日本的划法有其合理性。但以现在眼光,则属叠床架屋。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4-08-12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新店+乌来30万人口
你的方案:
新北320万人口
台北343万人口
....... (2014-08-11 13:04) 

如果把原基隆郡六區併入基隆市
台北323萬
新北320萬
基隆50萬
不過我覺得直轄市民不一定想降格為省轄市民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4-08-12
我的主张就是未来不分直辖市,省辖市。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4-08-26
其他的區調整建議:

新北市
調整板橋區、樹林區區界

台中市
中區+西區=中西區

台南市
山上區+新化區=新化區
北門區+將軍區+學甲區=學甲區
西港區+佳里區=佳里區
下營區+麻豆區=麻豆區
龍崎區+關廟區=關廟區
安定區+善化區=善化區

高雄市
岡山區+橋頭區=岡山區
湖內區+茄萣區=湖內區
彌陀區+永安區+梓官區=彌陀區
仁武區+大社區=仁武區
新興區+前金區+鹽埕區=新興區
桃源區+茂林區=桃源區

屏東縣
長治鄉+麟洛鄉=長興鄉
新園鄉+崁頂鄉=新園鄉
林邊鄉+南州鄉=林邊鄉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4-08-26
直辖市区长是官派,调整起来相对容易。
省辖市乡镇长是民选的,要考虑的就比较多。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4-08-26
台中市行政区调整 29区拟调成14区
2012-03-26

〔记者唐在馨/台中报导〕行政区划法目前还在审理中,市府民政局长王秋冬昨天表示,为因应中央订定法令的时程,台中市目前也开始做评估,倾向二十九区调成十四区,但原则上本届不会做调整。

王秋冬说,台中市现有二十九区,但有的区面积很小,有的区则幅员辽阔,人口数也呈现不平均的现象,因此的确有重新调整的必要,不但能做到区域平衡,也有助于行政服务的品质提升。

目前二十九区如何调整?王秋冬说,基本上一区人口希望在十五万到三十万之间,目前有人建议,以台中市警察局分局分布的情况,做行政区的调整,如果以此为原则,就是调整到十四区。

至于十四区要怎么调整,会不会出现原市区及县区的行政区,「真正打破市县界线,重做调整」?王秋冬说,有人建议例如东、南区和大里并,南屯、西屯、乌日等重新调整等,但基于单纯化,应该还是倾向「原市区的行政区互并,原县区的行政区互并」。

他强调,由于府、会之间已有共识,这一届任期内先不做调整,但因应中央相关修法动作已在进行,所以台中市也必须有所评估,也不排除召开各区公听会,了解民意做为调整依据。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4-08-26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4-08-27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4-08-27
回 chen753asd 的帖子
chen753asd:台中市行政区调整 29区拟调成14区
2012-03-26
〔记者唐在馨/台中报导〕行政区划法目前还在审理中,市府民政局长王秋冬昨天表示,为因应中央订定法令的时程,台中市目前也开始做评估,倾向二十九区调成十四区,但原则上本届不会做调整。
....... (2014-08-26 19:35) 

這兩則新聞我看過
但我不贊成一下子併這麼多區
也要考慮面積
台中28區、台南高雄各30區我認為是合理的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4-09-04
經過這一兩三年了,台中台南高雄的區,還是不敢調啊....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4-09-04
要調臺灣的政區,可能要先修《地方制度法》
而在下的想法是修改如下:

《地方制度法》
第三條 (地方組織體系)
  地方劃分為省、直轄市。
  省劃分為縣、市「以下稱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特別縣轄市「以下稱鄉(鎮、市、特別市)」。
  直轄市、市、特別縣轄市,均劃分為區。直轄市、市、不得少於五區;特別縣轄市,不得少於四區。
  鄉、鎮、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下稱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山地鄉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村、里以內之編組得為鄰;亦得為部落,其設置應由該山地鄉、原住民區以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該地方自治條例未通過公布前,應為鄰。

第四條 (直轄市、市及特別縣轄市、縣轄市、鎮、鄉設置標準)
  直轄市:人口聚居達兩百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直轄市人口連續六年未滿一百七十萬者,應改制為市。相鄰兩直轄市之疆界,若有調整需要,在行政區劃法未通過前,應由行政院訂定調整辦法並予以調整。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市: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兩百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市人口連續六年不滿三十五萬人者,應改制特別縣轄市並與鄰縣合併;或應改制為若干區並與鄰市、直轄市合併,其合併辦法在《行政區劃法未》通過公布前,應由行政院訂定之。
  特別縣轄市:人口聚居達二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特別縣轄市。特別縣轄市人口連續八年不滿十八萬人者,應改制為縣轄市。
  縣轄市: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二十五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縣轄市人口連續八年不滿七萬人者,應改制為鎮。
  鎮:人口聚居達五萬人以上未滿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之地區,得設鎮。鎮人口連續六年不滿三萬人者;或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連江五縣之鎮人口連續六年不滿一萬五千人者,應改制為鄉。
  鄉:除山地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外,鄉實際居住人口連續六年人口不滿一萬人;或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四縣之鄉實際居住人口連續六年不滿五千人(綠島鄉除外),或連江縣之鄉實際居住人口連續六年不滿兩千五百人者,應與鄰近鄉、鎮、縣轄市合併。
  離島縣之離島直轄村:離島縣之離島鄉,若人口已連續六年不滿兩千人,得考量現實交通不便等因素,改制成縣直轄村,直屬該縣所管轄,不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限制,其組織編制,應由行政院統一制定。
  凡鄉之改制、合併辦法,在《行政區劃法》未通過公布前,應由行政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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