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方案出炉,大变!
http://news.sina.com.cn/c/nd/2018-03-21/doc-ifysnhat1097446.shtml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党中央机构改革 (一)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
(三)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
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署。
(四)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委员会。
4个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分别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组建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教育部。
(六)组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不再保留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七)组建新的中央党校(国家
行政学院)。将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的职责整合,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八)组建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对外保留中央编译局牌子。
不再保留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编译局。
(九)中央组织部统一
管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中央组织部管理。
(十)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中央组织部对外保留国家公务员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公务员局。
(十一)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工作。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出版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
(十二)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电影工作。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电影管理职责划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电影局牌子。
(十三)中央统战部统一领导国家
民族事务委员会。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仍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十四)中央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将国家宗教事务局并入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家宗教事务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宗教事务局。
(十五)中央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并入中央统战部。中央统战部对外保留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十六)优化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将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调整为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十七)不再设立中央维护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职责交由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在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维护海洋权益工作办公室。
(十八)不再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
(十九)不再设立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承担。
(二十)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
二、深化全国人大机构改革 (二十一)组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二十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二十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三、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 (二十四)组建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十五)组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二十六)组建农业农村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二十七)组建
文化和旅游部。
不再保留文化部、国家旅游局。
(二十八)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保留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民政部代管的
中国老龄协会改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九)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
(三十)组建应急管理部。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不再保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三十一)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改由科学技术部管理。
不再保留单设的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十二)重新组建司法部。
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十三)优化审计署职责。
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三十四)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三十五)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三十六)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撤销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
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建制。对内保留原呼号,对外统一呼号为“中国之声”。
(三十七)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十八)组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三十九)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
(四十)组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不再保留国家粮食局。
(四十一)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由公安部管理。
(四十二)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四十三)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四十四)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由水利部承担三峡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后续工程建设管理和移民后期扶持管理等职责。
不再保留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四十五)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隶属关系。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由国务院管理调整为由财政部管理,承担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主体责任,作为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四、深化全国政协机构改革 (四十七)组建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将全国政协
经济委员会联系农业界和研究“三农”问题等职责调整到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四十八)全国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更名为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将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承担的联系文化艺术界等相关工作调整到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四十九)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五十)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鼓励地方将其他直接到市场、进企业,面向基层、面对老百姓的执法队伍,如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执法,由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统一承担。
(五十一)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由生态环境部指导。
(五十二)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将旅游市场执法职责和队伍整合划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行政执法职责。由文化和旅游部指导。
(五十三)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整合交通运输系统内路政、运政等涉及交通运输的执法职责、队伍,实行统一执法。由交通运输部指导。
(五十四)整合组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将农业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等执法队伍整合,实行统一执法。由农业农村部指导。
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清理修订。
六、深化跨军地改革 (五十五)公安边防部队改制。公安边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边防部队转到地方后,成建制划归公安机关,并结合新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进行适当调整整合。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五十六)公安消防部队改制。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消防部队转到地方后,现役编制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
(五十七)公安警卫部队改制。公安警卫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现役。
公安警卫部队转到地方后,警卫局(处)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的体制不变,承担规定的警卫任务,现役编制全部转为人民警察编制。
(五十八)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国家海洋局(中国海警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及相关职能全部划归武警部队。
(五十九)武警部队不再领导管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按照先移交、后整编的方式,将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官兵集体转业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
武警黄金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并入自然资源部,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任务和多金属矿产资源勘查任务,现役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原有的部分企业职能划转中国黄金总公司。
武警森林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现役编制转为行政编制,并入应急管理部,承担森林灭火等应急救援任务,发挥国家应急救援专业队作用。
武警水电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充分利用原有的专业技术力量,承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任务,组建为国有企业,可继续使用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名称,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六十)武警部队不再承担海关执勤任务。参与海关执勤的兵力一次性整体撤收,归建武警部队。
为补充武警部队撤勤后海关一线监管力量缺口,海关系统要结合检验检疫系统整合,加大内部挖潜力度,同时通过核定军转编制接收一部分转业官兵,并通过实行购买服务、聘用安保人员等方式加以解决。
七、深化群团组织改革八、深化地方机构改革 [ 此帖被超微星在2018-03-21 17:27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