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街道设立工作,优化街道规模,适应精细化管理需要,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以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符合天津市城市战略定位,遵循规模适度、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原则,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管理需要,保持相对稳定。
(二)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水平、城镇体系和布局、人口规模、资源环境、人文历史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有利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
(三)加强基层社会治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辖区内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等相关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全覆盖。
(四)稳步推进街道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水平。
二、具体标准
(一)管理幅度
1.中心城区,包括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
2.环城区,包括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
3.其他区,包括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和滨海新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10平方公里,且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
原则上,中心城区的街道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0万人,其他街道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
(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比
设立街道的区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0%以上,社区居委会数量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三)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市有关部门的标准要求,能够满足辖区基本需要。
(四)其他条件
1.街道办公驻地地址明确,办公用房符合中央及本市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办公和服务需要。
2.本区能够配备满足街道办事处及其配套机构设置所需人员编制。
3.街道名称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要求。
4.管辖范围明确,界线清晰、连贯,与相邻行政区划单位不交叉重叠。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各区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新设立街道,应当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稳步推进实施。
(三)现有街道不符合此标准的,各区可从实际出发,逐步优化规模结构,原则上保持行政区划数量稳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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