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yn.gov.cn/zwgk/zcwj/zxwj/202105/t20210521_222588.html云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丽江市古城区
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工作的请示》(丽政请〔2019〕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丽江市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驻地从产构村迁移至金江村,迁移后
行政区域、隶属关系不变。
二、驻地迁移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行政
区划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坚持
经济、社会、
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驻地迁移所需经费由丽江市自行解决。
四、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严格落实金沙江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责任,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建设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乡镇规划应与有关上位规划衔接,后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同时,要继续加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原驻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治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驻地迁移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处置和舆论引导,在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驻地迁移有序稳妥实施,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完成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