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数民族区划建设
应该重新确定民族自治范围,虽然以50%为数量指标是极其不科学的行为,但是对少数民族数量确实很低的民族自治区域要进行最后的"改土归流",除非是一些历史渊源较深或影响较大的民族区域,鉴于他们的特殊性,可以对人口比例指标放宽
对于西藏自治区,涉及到历史问题,凡是省级以上变动,不但需要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也需要经过西藏自治区人民的抉择,"背信弃义"不能扣在政府和党的头上.
二,少数民族优待问题
少数民族由于在全国人口中占有的比例很小,因而其人民在与主体民族人民公平竞争中处于一定的劣势,因而必须有所优待.但是现在的优待局限很大,仅仅限于一小部分少数民族人民,因此必须扩大优待受益人群.
而且,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况,壮族人口千万.小民族万人以下,有些民族相对富有,但是大部分如凉山少数民族都很穷,因此,对不同民族要有不同的优待政策,而不能一概而论,对如壮族等少数民族可以取消优待,而对一些小穷民族则要大力扶助
同时,就像社会中存在并不贫穷的人冒充穷人领取救济金一样,主体民族也有人谋取少数民族平衡政策资源,这是人性使然,不是政策的错误,因此,要大量加强把关,对不能给以优待政策的,决不能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