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召开乐都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乐都撤县设区应当召开乐都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乐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乐都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乐都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乐都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乐都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乐都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仍为23人。 六、乐都区人民代表大会与全省其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