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hz:看来宪法也有严重滞后性。
1958年起就一直有市管县,特别是京沪,都长期管十来个县。倒1982年才在宪法补充这个条文。延迟了24年。
1993年后,再也没有批准“较大的市”,也没有做任何说明。却换了个设区市的说法解决立法问题。看来立法意义上的“较大的市”被故意淡忘了,被新名 ..
(2018-10-15 09:25)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
2、请搜“1954年宪法施行三年后”,1954+3=1957,1957年在1958年之前。
3、1975年宪法没有“行政区域划分”,没提到“区”。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区、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农村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它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
4、1978年宪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人民公社、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经过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5、1978年宪法有“行政区域划分”,有“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比1982年早4年。
6、1954-1978年的历史。
7、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8、建议修改第三十条如下: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
都;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
市分为乡、民族乡、镇。
都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