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合“新省”:以现有地级行政区为基础组合“新省”,“新省”除首都与几个副都使用“京或都”的名称外,其他的全部使用“郡”为通名,将全国一级政区扩充到60-80个。
2.郡县直辖:郡(包括京、都)下辖市、县;市县均为正厅级且互不隶属,市的主要领导可高配副部级,市县的设置以现有各地市的区县为基础在郡内重组,设市的标准必须是连绵区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设县的标准是人口密集区必须辖域人口达到200万以上,人口稀少地区须达到100万以上,人口无法达到设县标准,但又确需进行行政单列的特殊地区(如三沙、澳门、西藏等地区),设置与县同级的“特区”,每个郡内设置的市、县、特区总数以不超30为宜。
3.市县为地方行政主体,其辖区按照现有区县进行布局,统一进行划片微调,并统一名称为“区”,“区”不作为次级政区,其管理机构由市县派出机构承担,级别为正处级。
主要意义:1.规范政区名称,特别是纠正泛滥成灾的各级市,以及自治区,地区、州、盟、旗等;2.实现郡县直辖提高行政效率;3.调整一级政区幅度,使之不至于过强,也不至于发展受限。4.表面上调整幅度大,但并不影响大多数人的利益,改革的阻力应该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