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镇标准:
一、根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设立镇要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符合我省城镇化进程和特点,与人口规模、资源环境、产业结构、功能布局相适应,与基层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
三、设立镇要与我省新型城市化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城镇化结构,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四、设立镇可以采取一个乡设立镇、以一个或几个乡(镇)的部分区域设立镇、合并两个以上乡(镇)设立镇等方式。
五、设立镇应该满足以下具体指标:
(一)人口及面积指标
1.区域户籍(或常住)人口不少于2.5万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口(含兼业人员)占就业人口的比重不低于75%。
2.建成区户籍(或常住)人口不少于4000人。
3.除山区、海岛等地理条件特殊地区外,区域面积一般为40至200平方千米。
(二)经济指标
1.生产总值或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连续2年位居本县(市、区)所属乡前列。
2.除以现代农业(含渔业)为主或具备一定生态功能的地区外,产业结构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前一年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不低于生产总值的85%。
3.产业聚集度较高,产业特色较明显。
(三)基础设施指标
拟设镇驻地地质地理条件适宜城镇建设。行政村通等级公路和公交客车;基本实现自来水入户;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完善;有污水处理设施或纳入其他污水处理系统;村村通有线电视、光纤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邮政营业网点布局合理,快递物流服务设施全覆盖;有符合标准的防洪排涝、公共消防等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布局合理;镇容村貌整齐,环境卫生优良。
(四)公共设施指标
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完善;“基层治理四平台”高效运转;有公办中心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卫生院(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残疾人之家、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综合文化站、农村文化礼堂、体育健身场所和设施以及金融与商贸等生活服务设施。
六、具有特色资源、区位优势或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有独特价值的地区,省级以上重大项目、设施所在地,可适当放宽人口、面积和经济指标。边远地区或加快发展地区,可适当放宽人口和经济指标。
七、地处高山远山、重点库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偏远小岛等的乡,不宜撤乡设镇。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