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些帖子议论副省级城市、较大的市以及省会城市的权限、设置等问题。实际上,这些城市的设置,主要是取得了地方立法权,能够享受一些特殊政策。有鉴于此,本人突发奇想,能否把这些高级别的副省级城市、较大的市、省会城市一并改称为特殊管理权限市,简称特管市。并且统一一个设置标准,改变现在的混乱局面。
特管市的标准:
东部地区
GDP达到1500亿以上,主城区面积达到120平方千米以上,主城区及近郊居住人口超过150万。
中部地区
GDP达到800亿以上,主城区面积达到100平方千米以上,主城区及近郊居住人口超过100万。
西部地区
GDP达到400亿以上,主城区面积达到80平方千米以上,主城区及近郊居住人口超过100万。
不知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