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廢止行政級別
內地:
1.內地除東三省外,實行虛省。廢止省、自治區政府,廳局不再雙重管理,只對中央政府相應的行政機關負責,即為中央派遣機關。
2.重整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區劃,設置府州(首都等重要都市所在地設府,其餘為州,府州同級)。府州為廣域地方自治團體,規模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單一制國家的廣域自治體相當。
3.廢止縣政府,改稱縣長公署。縣正式確立為州下屬行政體(現行制度下縣名義上為國家行政體,實際上對地級政權負責,也就是地級派遣機關),規定為州派遣機關。縣代表府州監督市鎮鄉自治,辦理府州委任事宜。
4.現行市的建成區成立市、大鎮得升格為市,市鎮鄉為基礎地方自治團體。
5.原省區仍設高等法院(以駐地府州命名)、府州設地方法院、必要處得設分院。
東三省:
1.東三省歷來為一整體,應統合行政,設置東三省地方長官公署,長官民選,實行自治。長官駐瀋陽,遼寧、吉林、黑龍江各設一專任次官協助長官辦理行政事務,次官經長官提名,由東三省地方議會任免。
2.東三省地方長官公署下設各地分署,作為派遣機關,代表長官公署監督市鎮鄉自治,辦理府州委任事宜。
新疆:廢止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新設新疆都護府,新疆都護由內務部任命,為內務部派出機關。監督新疆府州地方自治,辦理內務部委任事宜。
內蒙古、寧夏:廢止內蒙古自治區、廢止寧夏回族自治區(劃入甘肅地方),新設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都統府。4都統分轄內蒙古,監督內蒙古地區市鎮鄉地方自治,管理盟旗事務,辦理內務部委任事宜。4都統府皆駐內地省份,但對所駐地區沒有管轄權,熱河州屬河北地方,察哈爾州、綏遠州屬山西地方、寧夏州屬甘肅地方,皆為內地的廣域自治體。
青海:廢止青海省,新設青海總制府,青海總制由內務部任命,為內務部派遣機關。青海總制府仍駐西寧,但西寧劃入甘肅地方,設西寧州(廣域自治體)。
西藏:廢止西藏自治區,新設西藏總制府,制同青海總制府。西藏總制府駐四川康定,並於拉薩、日喀則、格爾等處設置辦事處(派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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