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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区]法律明文规定:省、自治区辖市设立中级人民法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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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2-05-09
看了标题大家就能猜出来我要说什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为什么这里使用了省辖市的概念,不用地级市或者设区的市概念?因为中国某些地级市是不设区的,如东莞市、三亚市、嘉峪关市,而它们必须设立中级人民法院的缘故?

2. 湖北省的三个省辖市,仙桃、潜江、天门,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是可以分设各自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但是却没有设,而是搞了个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直接隶属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3. 更有趣的是河南省那个省辖市——济源市,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看出来了吧,名称中缺少”市“这个字。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2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师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立就是于法无据了。或者说,是违法设立。应该修改该组织法,设立变通条款。同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属下设的中级人民法院,也是违法的。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2-05-09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1983年9月2日修改)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三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级法院可以看着是第2款说的专门人民法院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2-05-09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至于市的概念,在中国一直是混乱的,法律条文中也一样。

现在提到县级市都是省直辖某市代管,那么县级市的法院也是某地级市中级法院代管吗?否则既然称为某市中级法院就不能当作第一款所说的按照地区设立的情形了,只能按照第二中情形来算。既然按照第二中情形,地级市中级法院并不直接享有对县级市法院的管辖权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2-05-09
建设兵团不是地方行政区,自然不能套用和地方行政区相关的条目。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2-05-09
兵团属于农垦法院。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2-05-09
上级检察院有领导下级检察院的职能,每一级法院应该都是独立的,哪怕直辖市中院,也是直辖市人大选出来的。但是当一切国有机构都以编制和级别作为框架的话,宪法和法律就不能太较真了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2-05-10
仙桃、潜江、天门和济源,都不是地级市,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省辖市;所以,它们要变相设立中院。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2-05-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三级的法院、检察院,是从1984年开始的。但是的确存在着与法无据,公信力不足的问题,而且兵团的法、检业务干部也没法评职称定级。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算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外给开了例外变通。

林业法检、农垦法检,与军法军检、铁路法检、海事法院都属于专业法院检察院。跟兵团还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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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法律地位的议案》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法律地位的议案》,决定如下:

  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若干中级人民法院;在生产建设兵团农牧团场比较集中的垦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下列人民检察院,作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

  (三)在农牧团场比较集中的垦区设置基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领导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及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管辖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予以规定。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任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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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我诧异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文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行使高检的职能。但实际上,这个兵团高检的名称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少了“维吾尔自治区”这五个字。例如,它的官方网站,以及下述权威文件的收文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法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正文,省略)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sz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2-05-10
引用第3楼youyuan于2012-05-09 16:27发表的  :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关系和行政管辖相去甚远

各级法院之间的行政领导关系是很弱的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2-05-10
引用第9楼sz于2012-05-10 11:59发表的  :
上诉关系和行政管辖相去甚远
.......

不仅仅是上诉关系,是有明文写出中国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采用的组织制度是双重领导的关系,下级法院(检察院)同时受本级人大和上级法院(检察院)领导。

当然我们知道本级人大和本级法院之间是行政领导关系,关系比较强;上级法院和下级法院之间是业务领导关系,关系要弱一些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2-06-2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高院、高检,以及各师的中院、检察院,各项法律职务(一直到审判员、检察员)都是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做出一个正式解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换届,则兵团上述的两级法、检职位要全部由新一届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2-06-26
铁路系统 还有法院、检察院
以原县辖区为基础设乡镇,为基层政府。
15~25个乡镇设一县(基本是2~3县并1县)
取消地级单位,省县直辖。
反对新设省级单位、但要适当调整。

现在的行政改革弊病是并乡镇后没有并村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2-06-27
引用第12楼75167于2012-06-26 11:53发表的  :
铁路系统 还有法院、检察院


铁法、铁检是1981年设立的,现在已经全部移交给各地的高法、高检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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