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国财经报》2004年3月11日 0星期四 第4版
安徽:省管县水到渠成
安徽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的财政体制,对全省57个县(包括县级市)实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
基本内容
收支划分。对现行符合省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财政收支范围暂不作调整,逐步创造条件,按财政体制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县财政收支范围。
财政收入目标的下达和考核。省财政及国税、地税的收入目标在征求市的意见后,直接分解并下达到县,考核到县。
体制补助(上解)基数。以2003年省核定的县体制补助或上解基数为基础,将2003年市对县的体制补助调整为省的定额上解基数,相应增加省对县的体制补助基数。
税收返还
1、“两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基数,以2003年财政结算中各市核定的所属县“两税”返还额和金融企业所得税返还额作为省对各县的返还基数,相应调整省对各市市本级的返还基数。“两税”增量按规定系数和各县的“两税”增长幅度计算返还。
2、所得税收入基数和返还基数。所得税收入基数、返还基数由省财政直接核定到县。所得税收入完不成基数的,省财政直接扣减该县的基数返还。
转移支付。省对县的转移支付,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办法,统一计算分配到县。
财政结算。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结算数额,由省财政直接结算到县。市对县的各项补助,转移支付及资金往来扣款,年终由省财政根据市财政有关文件分别与市、县办理结算。
资金调度。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县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县。
专项资金补助。各县要求专项资金支持,直接向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但对按规定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应经市财政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的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直接分配和下达到县,同时抄送市财政及有关部门。
债务偿还。各县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等,由县财政直接向省财政承诺偿还。到期后由省财政直接对县结算扣款。
市对县的补助。市对县的各项补助,继续由市财政直接下达到所属县,补助数额原则上应在2003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
工作部署及联系。省财政部署工作直接到县,各县财政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可直接向省财政及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