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重提:清末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是中国第一次划分城乡,对中国近代市值的建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章程第二条规定:“凡府厅州县治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镇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5万者为乡。”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还还第一次规定了城镇内分区治理制度:“城镇有区域过广,其人口满十万以上者,得提出就境内划分为若干区。”章程规定城镇自治组织为议事会和董事会。
这个章程是1908年颁布的,在清政府完蛋前并没有完全实施,但行动比较快的浙江、江苏等省已经施行。
1911年11月,辛亥革命爆发后,江苏省临时省议会议决通过《江苏暂行市乡制》,该章程同《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几乎一样,但其中它将城、镇统称为市,即人口5万设市,5万不满设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