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钱江晚报,题:变相的红顶商人)
不升官也不许如此发财!
李清
据《解放日报》《扬子晚报》等媒体报道,近日江苏省扬州市辖下的高邮市欢送72名公务员“下海经商”。与以往官员下海不同的是,这批公务员在未来三年内将保留原有职级,并全额领取工资,而如若创业不成还可“打道回府”。扬州市市长季建业对此事的表态是:不升官,就发财!
扬州市在江苏省属中等发展水平,要想追赶经济发达地区,无疑应当积极鼓励有才能者投身市场经济建设大潮。动员公务员“下海经商”也不失为政府部门“精兵简政”的一个好方法。然而让公务员在“三保留”的条件下去进行所谓的“下海”,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首先,带薪下海无法解决政府机构臃肿问题。公务员既然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就应当与过去的单位脱离工资关系。而扬州市的这批公务员,在经商后却照样拿着国家的俸禄,甚至还可以随时“官复原职”,这算哪门子的“下海”呢?国家财政仍然要为他们支出工资,政府运行成本没有降低,精简机构只是一种假象而已,又如何能够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呢?
其次,这些“下海经商”者虽然离岗,职级却仍然保留,在群众眼里,他们无疑仍然是“国家干部”。既然仍然具有干部身份,就多少还能算是“有权”之人。当一个具有政府背景的“有权”商人进入市场领域,而又缺少有效监督,谁也无法保证他们不会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因此,如何避免这些“下海经商”的公务员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充分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再者,让公务员商海、官场“脚踏两只船”,或许只是后发地区的权宜之计。然而从法律上讲,让公务员“带薪下海”却是严重违法行为。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一贯的坚决立场,即便在机构改革和精简分流时期亦是如此。这不仅在《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明确作出规定,有关部门还曾多次发文三令五申。扬州市领导的肯定只是给违法行为披上了一件看似合法的外衣,却并不能改变地方让公务员“带薪下海”的违法性质。
归根到底,扬州市让公务员“发财”的这种做法,是一种典型的政府参与市场、与民争利的行为。而要使市场经济得到健康发展,建设高效运作的廉洁政府,就必须坚决割断权力衍生关系,防止任何形式的权力资本化。笔者认为,公务员辞职下海,政府可以给他们“扶上马、送一程”,却不可让他们“捧着银饭碗、系着安全带”,成为与市场经济环境中刺眼的“红顶商人”。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4-26 17:10:07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