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说:至去年年末,地方政府的债务率为86%,风险总体可控。对此,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报告时,一些委员提出,不能盲目沉浸在“风险可控”的乐观估计中,必须对当前地方债务的风险严重性有足够认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姚胜算了一笔账,粗略计算,目前我国的政府债务大概已经达到36万多亿左右,估计占到GDP的60%左右,约是2015年全国财政预算收入的1.78倍;至于地方政府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的是16万亿,系2015年地方本级财政预算收入数的1.23倍,如果加上或有债务,则达到1.84倍。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提出,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前期存在过分举债和隐性举债,“未来是否可能出现一些地方政府事实上的‘破产’的问题值得警惕。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主体是企业,一旦地方政府发生事实上的‘破产’,中央政府将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地方人大应该怎样安排?这些问题都应未雨绸缪,提前研究”。
焦点
张少春作报告时提到,个别地区存在发生局部风险的可能性,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违规举债,“明股暗债”等变相举债行为时有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调研报告也显示,至今没有一个地方或个人因违规举债被问责。上述地方政府债务乱象是如何形成的?怎样解决?分组审议时这一问题引起了委员热议。
1 “前任举债,新官不管”
一些委员认为,由于干部任期时间短,某种程度形成了“前任举债,新官不管”局面。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分析说,“前任领导巨额举债、高额投入,业绩突出,于是升官晋级。后任领导接手后,到了偿债高峰,借新债又受到限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认为,干部任期时间太短是违规举债等问题的原因。“我查到的全国平均任期是1.7年,后来中组部一个处长给我回复,说我查到的1.7年比他们掌握的实际数据要长”。
2 “有法不依,问责不到位”
冯淑萍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有法不依,没有实行问责,是地方政府债务乱象的原因之一。“原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借债,而且不能进行担保,结果是债也借了,也担保了,可法不责众,没有问责。如果说以往可以这样做,预算法实施后是不是违规了还不问责?” 委员任茂东也表示,举债权力和还债的责任相脱节这种现状不改变,必然导致重借轻还现象,“预算法把权力给了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该严格依法管理好地方债务”。
3 中央财权地方事权界限不清
不少委员提出,根本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应该清晰界定中央财权、地方事权。委员朱静芝提出,“中央的财权和地方的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大致边界不很清晰。当领导的都愿意给地方做点贡献。政绩是与财权、事权联系在一起的,但现在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就形成了借债的问题。这是最大的问题”。委员冯淑萍也认为,“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尽快进行财政体制改革”。
4 偿债收入土地出让金下降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玉焯认为,地方债风险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还债的来源发生了变化,“以前地方政府的财力主要是土地出让金,那个时候因为房地产好收益非常好”,他说,“辽宁在前些年一年土地出让金大致在2000亿左右,现在到了七八百亿,下降了三分之二,存在了还债风险”。“尽管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研究,采取了一些去库存的措施,但是地方政府通过房产市场得到多少回报也是很难的”。
审计整改报告分组审议
委员建议整改不力不予提拔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如何避免屡审屡犯,年年审计年年犯?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予提拔和表彰奖励。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计署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口头汇报审计整改情况,会议期间还将围绕审计整改进行专题询问。对此,昨日分组审计时多名委员给予积极评价,“这是加大监督力度的有效做法,同时也是监督工作的创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表示,促进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才是最终目的。“是否可以考虑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整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任免、表彰奖励上应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其中,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予提拔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