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灾害出现,开始合并或者撤销)
河北省
1.撤销张家口专署,将其原辖的张北、龙关、蔚县、怀安等五县划归张家口市领导(国务院1959年5月13日批准)
原张家口专署领导的张家口市由省直接领导(国务院1959年5月13日批准)
青海省
5.设立江南县,以玉树、囊谦、杂多、治多4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江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59年1月22日批准)
6.设立天河县,以称多、治多2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天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59年1月22日批准)
7.柴达木行政委员会与海西蒙藏哈萨克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合署办公(国务院1959年10月31日批准)
8.撤销茶卡工作委员会,将原工作委员会的行政区域设立乌兰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9.设立县一级的冷湖市临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1958年9月26日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乌鲁木齐县原属昌吉回族自治州,现划归乌鲁木齐市领导(国务院1959年11月9日批准)
5.撤销博乐县县级行政机构,仍保留博乐县名义,由自治州直接领导博乐县的区和乡(国务院1959年1月16日批准)
安徽省
1.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撤销濉溪、萧县、砀山、滁县、全椒、和县、含山、郎溪、广德、黟县、旌德、石埭、芜湖、青阳、东流、至德、怀宁、望江、界首、太和20个县并设立萧砀、滁全、和含、郎广、东至、怀望、首太、安丰8个县和濉溪市。同年四、五月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前后两次报经国务院同意,除撤销石埭县将其并入太平县外,其余均暂不变动
2.炳辉县改名为天长县(国务院1959年12月15日批准)
3.屯溪市原由芜湖专署直接领导,现交由芜湖专区的休宁县领导(安徽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1月13日报告)
4.撤销石埭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太平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河南省
1.开封县原由开封专署直接领导,现划归开封专区的开封市领导(国务院1959年10月1日批准)
2.安阳县原由新乡专署直接领导,现划归新乡专区的安阳市领导(国务院1959年10月1日批准)
3.修武、博爱2县原由新乡专署直接领导,县划归新乡专区的焦作市领导(国务院1959年10月1日批准)
5.陕县划归三门峡市领导(国务院1959年10月1日批准)
湖北省
1.孝感专署交由武汉市领导(1959年2月24日)
2.大冶县原由黄冈专署领导,现划归省直辖的黄石市领导(国务院1959年2月24日批准)
3.撤销宜昌专署,设立宜都工业区行政公署,领导原宜昌专署所辖市、县(国务院1959年2月24日批准)
湖南省
1.长沙县原由湘潭专署领导,县划归省直辖的长沙市领导;撤销望城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长沙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
2.湘潭县原由湘潭专署领导,现划归湘潭专区的湘潭市领导
3.撤销酃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茶陵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4-5.衡阳市原由省直夏,现划归衡阳专署领导(湖南省人民委员会1959年3月12日报告)
衡南县原由衡阳专署直接领导,现划归衡阳市领导
6.撤销资兴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郴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7.撤销汝城、桂东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汝桂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8.撤销临武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宜章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9.撤销新田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桂阳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10.撤销蓝山、嘉禾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蓝嘉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11.洪江市原由黔阳专署直接领导,现交由黔阳专区的黔阳县领导
12.撤销靖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通道侗族自治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13.常德市原由常德专署直接领导,现交由常德专区的常德县领导
14.益阳市原由常德专署直接领导,现交由常德专区的益阳县领导
15.津市市原由常德专署直接领导,现交由常德专区的澧县领导
(以上各项,除注明批准时间的外,其余均系国务院1959年3月31日批准)
广东省
1.撤销惠阳专署,将其原属的1市、14县(现已合并为11个县)分别划归佛山、韶关、汕头3个专区(国务院1959年3月31日批准)
2.撤销合浦专署,将其原属的1市、5县、1自治县(现已合并为3个县,1个自治县)全部划归湛江专区(国务院1959年3月31日批准)
3.撤销三水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南海县
4.撤销番禺、顺德2县,将番禺县的南部及顺德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番顺县;番禺县的北部划归花县
5.撤销石歧市及珠海县,将原市、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中山县
6.撤销龙门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增城县
7.撤销惠州市及惠东县,将原市、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惠阳县
9.撤销佛冈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从化县
10.撤销曲江、仁化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韶关市
11.撤销乳源县及韶边瑶族自治县,将原县及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乐昌县
12.撤销始兴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南雄县
13.撤销新丰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翁源县
14.撤销和平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连平县
15.撤销阳山、连县2县及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将原2县、2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连阳各族自治县
16.撤销澄海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汕头市
17.撤销潮州市,将原市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潮安县
18.撤销惠来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普宁县
19.撤销平远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兴宁县
20.撤销蕉岭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梅县
21.撤销丰顺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大埔县
22.撤销南澳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饶平县
25.撤销恩平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开平县
26.撤销高明、鹤山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高鹤县
27.撤销郁南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罗定县
28.撤销云浮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新兴县
29.撤销开建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怀集县
30.撤销德庆、封川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德封县
31.撤销肇庆市,将原市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高要县
32.撤销广宁、四会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广四县
33.撤销雷东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湛江市
34.撤销茂名、信宜2县:将茂明县的公馆、牛头2乡设立茂名市;将茂明县的其余地区及信宜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高州县
35.撤销化县、吴川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化州县
36.撤销阳江、阳春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两阳县
37.撤销徐闻、廉江、遂溪、海康4县:将徐闻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和海康县的南流江南部地区合并设立雷南县;将廉江、遂溪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及海康县的南流江北部地区合并设立雷北县
38.撤销北海市及浦北县,将原市、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合浦县
39.撤销钦北僮族自治县,将原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钦县
40.撤销防城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东兴各族自治县
42.撤销琼山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海口市
43.撤销琼东、万宁、乐会3县,将原3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琼海县
44.撤销安定、屯昌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定昌县
45.撤销那大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儋县
46.撤销临高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澄迈县。
48.撤销白沙、昌感2县,将白沙县的西部及昌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合并设立东方县;白沙县的东部划归琼中县
49.撤销保亭、陵水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崖县
(以上各项变动,除注明时间的其余均系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四川省
2.撤销罗江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分别划归绵阳、德阳、安县3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3.江彰县改名为江油县(国务院1959年4月30日批准)
4.撤销昭化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广元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6.撤销五通桥市,将原市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乐山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7.撤销青神、彭山2县,将原2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眉山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8.撤销丹棱县,将原县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洪雅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9.撤销雅安市,将原市的行政区域全部划归雅安县(国务院1959年3月22日批准)
1962年:(灾后恢复或者新建)
河北省:
1. 撤销汉沽市。将汉沽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天津市。设立汉沽区。(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大城县。以合并于文安、清县两个县的原大城县行政区域为大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 恢复固安县。以合并于霸县的原固安县行政区域为固安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4. 恢复香河县。以合并于宝坻、武清两个县的原香河县行政区域为香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5. 恢复三河县。以合并于蓟县的原三河县行政区域为三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6. 恢复大厂回族自治县。以合并于蓟县的原大厂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大厂回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7. 恢复肃宁县。以合并于河间县的原肃宁县行政区域为肃宁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8. 恢复孟村回族自治县。以合并于盐山县的原孟村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孟村回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9. 恢复邯郸县。以合并于邯郸市和永年县的原邯郸县行政区域为邯郸县的行政区域。县驻邯郸市。(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10.恢复鸡泽县。以合并于曲周县的原鸡泽县行政区域为鸡泽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1.恢复丘县。以合并于曲周县的原丘县行政区域为丘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2.恢复广平县。以合并于肥乡县的原广平县行政区域为广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3.恢复临城县。以合并于内丘县的原临城县行政区域为临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4.恢复柏乡县。以合并于隆尧县的原柏乡县行政区域为柏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5.恢复南和县。以合并于任县的原南和县行政区域为南和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6.恢复新河县。以合并于南宫县的原新河县行政区域为新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7.恢复平乡县。以合并于广宗县的原平乡县行政区域为平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8 恢复灵寿县。以合并于正定县的原灵寿县行政区域为灵寿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9.恢复栾城县。以合并于赵县的原栾城县行政区域和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域为栾城县的行政区域。恢复栾城县,以合并于藁城县的原栾城县行政区域和石家庄市桥东区部分行政区域为栾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0 恢复行唐县。以合并于新乐县的原行唐县行政区域为行唐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1.恢复深泽县。以合并于晋县的原深泽县行政区域为深泽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2.恢复无极县。以合并于藁城县的原无极县行政区域为无极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3.恢复获鹿县。以合并于井陉县的原获鹿县行政区域和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域为获鹿县的行政区域。恢复获鹿县,以合并于井陉县的原获鹿县行政区域和石家庄市桥西区部分行政区域为获鹿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4.恢复赞皇县。以合并于元氏县的原赞皇县行政区域为赞皇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5.恢复高邑县。以合并于元氏县的原高邑县行政区域为高邑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6.恢复衡水专员公署,专员公署驻衡水县城关。(国务院1962年六月二十七日批准)恢复衡水专员公署。衡水专员公署驻衡水县城关。石家庄专员公署领导的衡水、冀县、武强、武邑、深县、枣强、安平、饶阳8县和沧州专员公署领导的景县、故城、阜城3县划归衡水专员公署领导 。(国务院1962年6月27日批准)
27.恢复武强县。以合并于深县的原武强县行政区域为武强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8.恢复武邑县。以合并于衡水县的原武邑县行政区域为武邑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9 恢复阜城县。以合并于交河县的原阜城县行政区域为阜城县的行政区域。恢复阜城县,以合并于交河、东光2县的原阜城县行政区域为阜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30.恢复枣强县。以合并于冀县的原枣强县行政区域为枣强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1.恢复饶阳县。以合并于安平县的原饶阳县行政区域为饶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2.恢复容城县。以合并于徐水县的原容城县行政区域为容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3.恢复新城县。以合并于涿县的原新城县行政区域为新城县的行政区域。恢复新城县,以合并于涿县、雄县的原新城县行政区域为新城县的行政区域。新城县驻高碑店,涿县迁回涿县城关。(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4.恢复蠡县。以合并于高阳县的原蠡县行政区域为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5.恢复博野县。以合并于安国县的原博野县行政区域为博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6.恢复望都县。以合并于唐县的原望都县行政区域为望都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7.恢复完县。以合并于满城县的原完县行政区域为完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8.恢复涞水县。以合并于易县和涿县两个县的原涞水县行政区域为涞水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9 恢复万全县。以合并于怀安县的原万全县行政区域为万全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40.设立宽城县。以青龙、承德两个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宽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十月二十日批准)设立宽城县,以合并于青龙和承德县的原宽城县行政区域(即青龙县的宽城、板城、峪耳崖、汤道河和承德县的清河口等地区。共计21个公社)为宽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1.恢复滦南县。以合并于滦县、乐亭和风南三个县的原滦南县行政区域为滦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十月二十日批准)恢复滦南县,以合并于滦县、乐亭、丰南3县的原滦南县行政区域为滦南县的行政区域,县驻倴城。(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2.唐山专区的宁河县划归天津专区。(河北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8月1日批准)
43.设立天津市东郊区、南郊区、西郊区、北郊区。(河北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1月30日批准)
43.设立天津市北大港区,以北大港全部水面和黄骅、静海2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北大港区的行政区域。北大港区驻胜利村。(国务院1962年12月1日批准)
山西省:
1. 恢复长治县。以合并于长治市的原长治县部分行政区域为长治县的行政区域。驻长治市。
2. 恢复潞城县。以合并于长治市的原潞城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潞城县的行政区域。恢复潞城县,以合并于长治市的原长治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潞城县的行政区域,驻城关镇。
3. 恢复河津县。以合并于稷山县的原河津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河津县的行政区域。
4. 恢复新绛县。以合并于侯马市的原新绛县行政区域为新绛县的行政区域。
(以上1-4项变动,均系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日批准)
内蒙古自治区:
1. 恢复突泉县。以合并于科尔沁右翼中旗的原突泉县行政区域为突泉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赤峰县。以合并于赤峰市的原赤峰县行政区域和翁牛特旗的官地、岗子、台子、大碾子、东山五个乡行政区域为赤峰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吉林省:
1. 恢复东辽县。以合并于辽源市的东辽县行政区为东辽县的行政区域,驻辽源市。
2. 恢复通化县。以合并于通化市的原通化县行政区域为通化县的行政区域,驻通化市。
(以上1、2两项变动,均系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黑龙江省:
1. 恢复铁力县。以合并于庆安县的原铁力县行政区域为铁力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撤销友谊县,恢复集贤县。以合并于双鸭山市的原集贤县行政区域和友谊县的行政区域为集贤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恢复海林县。以合并于宁安县的原海林县行政区域和合并于林口县的原海林县部分行政区域为海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撤销伊春市南岔、带岭、翠恋、美溪、浩良河、双子河、伊新、五营、新青、五星、大丰、东风、红星、上甘岭、乌马河、大西林16区,设立南岔、五营、带岭、翠恋、美溪、浩良河、双子河、伊新、新青、大丰、五星11区(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12月17日批准)
陕西省:
1. 恢复镇坪县。以合并于平利县的原镇坪县行政区域为镇坪县的行政区域,驻石砦河(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青海省:
1. 将西宁市领导的湟中、大通两个县和互助土族自治县改由省直接领导。(国务院1962年1月6日批准)
2. 撤销江南县。将江南县的行政区域划归玉树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撤销天河县。将天河县的扎多、尕朶两个公社行政区域划归称多县,东风、巴干两个公社行政区域划归曲麻莱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撤销德令哈县。将德令哈县的行政区划划归乌兰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海南藏族自治州的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划归省直辖(国务院1962年1月6日批准)
6. 撤销西宁市城区、通海区、平安区(青海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4月16日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撤销哈密市。将哈密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哈密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温宿县。以合并于阿克苏县的原温宿县行政区域为温宿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恢复博乐县的县级行政机构(国务院1962年11月7日批准)
江苏省:
1. 镇江专员公署领导的常州市;徐州专员公署领导的徐州、连云港两个市;南通专员公署领导的南通市;苏州专员公署领导的苏州市均改为省辖市,由省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江苏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6月25日报告)
2. 恢复丹徒县。以镇江市的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其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 南京市领导的江宁县划归镇江专员公署领导;六合、江浦二县划归扬州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9月25日批准)
4. 常州市领导的武进县划归镇江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9月25日批准)
5. 恢复泰州市。以合并于泰州县的原泰州市行政区域为泰州市的行政区域。恢复泰县,以合并于泰州县的原泰县行政区域为泰县的行政区域。撤销泰州县。(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6. 设立邗江县,以扬州市的方港、六圩、邗江、西湖、霍城、湾头、太安、杭集、沙头、李典、头桥、红桥、新坝、黄玉、扬寿、甘泉、八里、扬庙、酒甸、槐子、汊河、瓜洲和公道23公社行政区域为邗江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7. 设立兴东县。以兴化县的塘港河以东地区为兴东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据江苏省民政厅1962年12月20日函报:兴东县暂缓成立。)
8. 徐州市领导的铜山县划归徐州专员公署领导;无锡市领导的无锡县划归苏州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9月25日批准)
浙江省:
1. 撤销嘉兴市,将嘉兴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嘉兴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2. 撤销湖州市,将湖州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吴兴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3. 恢复鄞县,以合并于宁波市的原鄞县行政区域为鄞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4. 恢复镇海县,以合并于宁波市的原镇海县行政区域为镇海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5. 撤销绍兴市,将绍兴市的行政区域划归绍兴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6. 恢复舟山专员公署。领导宁波专区的舟山县和嵊泗人民公社(国务院1962年5月28日批准)
7. 恢复定海县,以合并于舟山县的原定海县行政区域为定海县的行政区域;恢复普陀县,以合并于舟山县的原普陀县行政区域为普陀县的行政区域;恢复岱山县,以合并于舟山县的原岱山县行政区域为的岱山县行政区域;恢复大衢县,以合并于舟山县的原大衢县行政区域为大衢县的行政区域;撤销舟山县。(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8. 恢复嵊泗县,以原嵊泗人民公社为嵊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9. 恢复台州专员公署领导。温州专员公署领导的温岭、黄岩、临海、仙居4县和宁波专员公署领导的天台县划归台州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5月28日批准)
10.恢复三门县,以合并于临海县的原三门县行政区域为三门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11.恢复玉环县,以合并于温岭县的原玉环县行政区域为玉环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12.恢复云和县,以合并于丽水县的原云和、景宁2县行政区域为云和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13.撤销金华市,将金华市的行政区域划归金华县。(国务院1962年12月22日批准)
14.撤销温州市海门区,并入黄岩县
15 丽水县驻地由云和县城关镇迁回丽水县城关镇。(浙江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6月批准)
16.上海市的嵊泗人民公社划归浙江省舟山专区。(国务院1962年5月28日批准)
福建省:
1. 恢复松溪县,以合并于松政县的原松溪县行政区域为松溪县的行政区域;恢复政和县,以合并于松政县的原政和县行政区域为的政和县行政区域;撤销松政县(国务院1962年12月15日批准)
3. 龙岩专员公署领导的永安、清流、宁化3县划归三明市(福建省人民委员会1962年9月27日报告备案)
江西省:
1. 恢复九江县,以合并于九江市的原九江县除十里人民公社外的行政区域为九江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河南省:
1. 恢复通许县。以合并于尉氏县的原通许县行政区域为通许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淇县,以合并于汤阴县和鹤壁市的原淇县各一部分行政区域为淇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恢复淮滨县,以合并于息县的原淮滨县行政区域和合并于固始县的原淮滨县期思、张庄2区的行政区域为淮滨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恢复陕县,以合并于三门峡市的原陕县行政区域为陕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湖北省:
1. 恢复大冶县,以合并于黄石市的原大冶县行政区域为大冶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2. 恢复均县,以合并于光化县的原均县行政区域为均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6月1日批准)
3. 恢复枝江县,以合并于宜都县的原枝江县部分行政区域和宜都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枝江县的行政区域,驻马家店(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湖南省:
1. 撤销岳阳市,将岳阳市的行政区域划归岳阳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零陵专员公署。零陵专员公署驻零陵县。衡阳专员公署领导的宁远、江永、道县、零陵、东安5县和江华瑶族自治县,郴州专员公署领导的新田、蓝山2县划归零陵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12月30日批准)
3. 撤销冷水滩市,将冷水滩市的行政区域划归零陵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撤销东江市,将东江市的行政区域划归资兴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撤销冷江市,将冷江市的行政区域划归新化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6. 撤销娄底市,将娄底市的行政区域划归涟源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7. 撤销安江市,将安江市的行政区域划归黔阳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8. 设立益阳专员公署,益阳专员公署驻益阳市。常德专员公署领导的益阳市及益阳、华容、桃江、南县、沅江、安化6县,湘潭专员公署领导的宁乡县划归益阳专员公署领导(国务院1962年12月30日批准)
广东省:
1. 恢复连平县,以合并于和平、新丰两个县的原连平县行政区域为连平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2月1日批准)
2. 恢复连南瑶族自治县,以合并于连南瑶族僮族自治县的原连南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连南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恢复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以合并于连南瑶族僮族自治县的原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连山僮族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撤销连南瑶族僮族自治县(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广西僮族自治区:
1. 恢复扶绥县,以合并于崇左县的原扶绥县行政区域为扶绥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 恢复凌云县,以合并于凌乐县的原凌云县行政区域为凌云县的行政区域;恢复乐业县,以合并于凌乐县的原乐业县行政区域为乐业县的行政区域;撤销凌乐县。(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 恢复武宣县,以合并于象州县的原武宣县行政区域为武宣县的行政区域,驻武宣镇(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4. 恢复灵川县,以合并于临桂县的原灵川县行政区域和临桂县部分行政区域为灵川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5. 恢复富川县,以合并于富钟县的原富川县行政区域为的富川县行政区域;恢复钟山县,以合并于富钟县的原钟山县行政区域为钟山县的行政区域;撤销富钟县(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四川省:
1. 恢复双流县,以合并于温江县的原双流县行政区域为双流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恢复蒲江县,以合并于邛崃县的原蒲江县行政区域为蒲江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恢复新津县,以合并于大邑县的原新津县行政区域为新津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恢复什邡县,以合并于广汉县的原什邡县行政区域为什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恢复新都县,以合并于新繁县的原新都县行政区域为新都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6. 恢复彭山县,以合并于眉山县的原彭山县行政区域为彭山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7. 恢复青神县,以合并于眉山县的原青神县行政区域为青神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8. 恢复丹棱县,以合并于洪雅县的原丹棱县行政区域为丹棱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9. 恢复德昌县,以合并于西昌县的原德昌县行政区域为德昌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10 设立布拖县,以合并于普格县的原布拖县行政区域为布拖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贵州省:
1. 撤销安顺市,恢复安顺县。以安顺市的行政区域为安顺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 撤销六枝市,恢复六枝县。以六枝市的行政区域为六枝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3. 恢复施秉县,以合并于黄平县的原施秉县行政区域为施秉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4. 恢复三穗县,以合并于镇远县的原三穗县行政区域为三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5. 设立台江县,以合并于剑河县的原台江县行政区域为台江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6. 设立丹寨县,以合并于雷山、麻江两县的原丹寨县行政区域为丹寨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7. 撤销都匀市,恢复都匀县。以都匀市的行政区域为都匀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云南省:
1 恢复江川县,以合并于玉溪县的原江川县行政区域为江川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 恢复盐津县,以合并于大关县的原盐津县行政区域为盐津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3. 恢复马龙县,以合并于曲靖县的原马龙县行政区域为马龙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4. 恢复师宗县,以合并于罗平县的原师宗县行政区域为师宗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5. 恢复嵩明县,以合并于寻甸县的原嵩明县行政区域为嵩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6. 恢复砚山县,以合并于文山县的原砚山县行政区域为砚山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7. 恢复麻粟坡县,以合并于西畴县的原麻粟坡县行政区域为麻粟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8. 恢复泸西县,以合并于弥勒县的原泸西县行政区域为泸西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9. 恢复河口瑶族自治县,以合并于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的原河口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河口瑶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恢复屏边苗族自治县,以合并于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的原屏边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为的屏边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1963年7月1日成立);撤销河口瑶族苗族自治县(国务院1962年3月2日批准)(批准时间还需核实)
10.恢复镇沅县,以合并于景谷、景东2县的原镇沅县其行政区域为镇沅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1.恢复施甸县,以合并于保山县的原施甸县行政区域为施甸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2月1日批准)
12.恢复下关市,以合并于大理市的原下关市行政区域为下关市的行政区域;恢复大理县,以合并于大理市的原大理县、凤仪县、漾濞县行政区域为大理县的行政区域;撤销大理市。(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3.设立漾濞县,以合并于大理县的原漾濞县行政区域为漾濞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7日批准)
14.恢复洱源县,以合并于剑川县的原洱源、邓川2县行政区域为洱源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5.恢复弥渡县,以合并于祥云县的原弥渡县行政区域为弥渡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6.恢复宾川县,以合并于祥云县的原宾川县行政区域为宾川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7.恢复南华县,以合并于楚雄县的原南华县行政区域为南华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8.设立姚安县,以合并于大姚县的原姚安县行政区域为姚安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19 设立永仁县,以合并于大姚县的原永仁县行政区域为永仁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3月27日批准)
20.设立昆明市呈贡区,以合并于晋宁县的原呈贡县行政区域为昆明市呈贡区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2月5日批准)
西藏自治区(筹备建立中):
1.撤销旁多县,将旁多县的行政区域划归林周县(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
2.设立康马县,以江孜县的部分行政区域为康马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注:另一种说法:1960年,江孜县的两个区划出成立康马县)
3.设立岗巴县,以定结县的岗巴、杰达2区的行政区域为岗巴县的行政区域(国务院1962年10月20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