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撤县设区没有统一标准可循,有点泛滥,有必要定个规矩!
【撤县设区标准建议】制定标准应该依据
原地级市市区、
拟撤设区县、
合并后新的地级市三者的建成区面积、建成区人口数量、城市化率等方面来考虑。
比如:
一、
原地级市市区建成区面积应该达到市区(各辖区总面积)中可建总面积的60%,且建成区面积人口要达到每平方公里1万人左右。人口城市化率要达到70%。符合这一条,才有资格申请撤县设区。
二、
拟撤销设区的县必须与原地级市市区相连,不得为飞地,县的建成区与市的建成区相邻,边界相距应该小于15公里,且该县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全县可建总面积的30%,建成区人口每平方公里人口5000左右,全县人口城市化率要达到40%。符合这一条的县才有资格改区。
三、
合并后的新地级市,城市总建成区达到全市新的地级市区可建面积的50%,建成区人口每平方公里7500人左右,人口城市化率50%。符合这一条可以批准撤县设区。
说明:1、如果第一条不能达到,那一票否决撤县设区申请。2、只达到第一条,而第二条没有达到,那不能整县设区,可以蚕食部分相临的地块(切块划入市区),但划入后新组成的市,必须符合第三条。3、第三条是必要条件,达到这一条就可以批准撤县设区,这里说可以批准,最终是否实施也要遵循拟撤县的意愿;4、只有第二条达到,第一条无法达到,那建议该县脱离原市,升为省管。5、国家、省历史文化名城(县)原则上不得撤县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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