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
1. 减少不必要的多余官员以及财政支出
2. 街道作为
城市的基础
行政机关,
规模以及编制必须标准化
<干部级别修正>
正部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副部级 副省级市
正厅级 地级市/自治州/地区
副厅级
正处级 县/县级市/市辖区 (直辖市/副省级市的市辖区也一样)
副处级
正科级 乡/镇/街道 (直辖市/副省级市下辖的也一样)
副科级
1. 修宪让直辖市也可以辖市
2. 切块设市的区与母县一律
合并3. 非连绵的区(县)不得设市辖区,改设县级市
4. 立法赋予县级市更高的财政自主权
5.
[街道]
每一个街道最少10万人,最多不超过30万人
少于10万进行合并,超过30万进行拆分
6.
常住人口200万人以下:设1个市辖区
常住人口200万人以上,设2个市辖区。每增加100万人增设1个市辖区
举例如下 :
北京市(城六区)常住人口1200万,设12个区
上海市(老城区+浦东新区北半部+宝山区+闵行区)常住人口1500万,设15个区
厦门市常住人口400万,设4个区
宜昌市常住人口135万,设1个区
上海市
15市辖区
嘉定市、青浦市、松江市、金山市、奉贤市、南汇市、崇明市
南京市
7市辖区
溧水市、高淳市
无锡市
3市辖区
宜兴市、江阴市
南通市
2市辖区
启东市、海门市、如皋市、海安县、如东县
镇江市
1市辖区
扬中市、句容市、丹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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