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萬是準直轄市
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
在考量人口及產業高度密集之地區改制升格為直轄市之困難,及行政效能之需求殷切,因此人口數凡超過二百萬之縣市,在升格為直轄市前或因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而未符合改制直轄市條件者,即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內政部申請並報行政院核定後,準用直轄市之部分規定。
曾經符合過這一條款的有以前的台北縣(現已升格成新北市),以及桃園縣(現已升格成桃園市)
直轄市的門檻是125萬.
依據地方制度法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法定要件:
㈠.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
㈡. 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
所以目前台灣的政區有超過125萬的.除了六都之外.就剩下彰化縣了.(128.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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