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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国家关于“撤乡建镇”及“撤县设市”的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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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12-25
☆撤乡建镇:
  一、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二、总人口在>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千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三、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四、凡具备建镇条件的乡,撤乡建镇后,实行镇管村的体制;暂时不具备设镇条件的集镇,应在乡人民政府中配备专人加以管理
★撤县设市: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十五亿元(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十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一百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八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六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六十元,总收入不少于四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四十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二十五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一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 此帖被lmya2008在2010-12-25 13:43重新编辑 ]
未设治 0
村 1 (1)
居民委员会 30 (29)
乡 100 (70)
民族乡 200 (100)
镇 300 (100)
街道办事处 400 (100)
县 600 (200)
自治县 900 (300)
县级市 1200  (300)
区 1500 (300)
地区 2000 (500)
地级市 3000 (1000)
自治州 4000 (1000)
计划单列市 5000 (1000)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12-25
什么时候制定的?
目前涉足
京,津,冀,晋,蒙,辽,吉,黑,沪,苏,浙,皖,闽,赣,鲁,豫,鄂,湘,粤,桂,琼,渝,川,贵,云,藏,陕,甘,青,宁,新,港,澳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0-12-26
n久以前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0-12-28
现在几无撤县设市~
壮哉我大连云港市马上被宿迁市超越荣获江苏地区十三妹称号!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0-12-28
标准应该简化

设立镇标准:
建成区1平方公里以上,镇区常住人口1万以上,地方GDP5亿以上。

设立县级市标准:
建成区20平方公里以上,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上,地方GDP80亿以上。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1-01-15
引用第4楼仙峰俊俏于2010-12-28 18:44发表的  :
标准应该简化
设立镇标准:
建成区1平方公里以上,镇区常住人口1万以上,地方GDP5亿以上。
.......

以这标准 不知道有多少山区的镇要改回乡了
保先阁大学士兼八荣八耻学习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有印驴窝 http://yypan.ycool.com/  微博 http://weibo.com/wzapan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1-01-15
回 5楼(有印品) 的帖子
镇,作为城市的一个形态之一,太小了,实在说不过去。建成区达不到1平方公里的,就应该改回去。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1-02-19
这个标准等于是没有标准:
首先,这个标准很多方面“很好达到”,标准太低
其次,很多标准“含糊其辞”,鬼知道“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是什么样子才叫啊
在此,“如有必要”设置的,结果只要被批准,就是“有必要”了
最重要的是:领导说“成”就成,不成也成;领导说“不成”,成也不成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1-03-15
这个现在应该不适用了吧,貌似现在的区划调整都是某种政治上的需求调整的。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1-03-15
县级市基本冻结,镇是领导和上级说了算.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1-03-16
回 7楼(leexiaoqi) 的帖子
中国特色,人治,你懂的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1-03-24
回 4楼(仙峰俊俏) 的帖子
我赞成,,,另外一定要以人口为依据。。。5000人也成一镇。。这镇也就意义不大
忘切过去,快快乐乐的过好以后的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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