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为大城市,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为中等城市,不满20万的为小城市。另外,通常还将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大城市称为特大城市。
但新的<<城乡规划法>>已经取消该条文,以非农业人口数划分城市等级失去了法理依据,并随着各地户籍改革,逐步取消了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区分.非农业人口成为了历史名词.
惯性思维和规划的需要,我们还会用到特大城市这一概念.那么新的标准是什么呢?是不是可以把城市(地级以上,不含县级市)市辖区(含县改区不含辖县)的全部户籍人口(非常住人口,不含暂住人口和外来人口)达到100万作为新的特大城市标准呢?
按地级以上城市在2007年末(按年鉴的通常做法,可以称为2008年数据).市辖区全部户籍人口达到100万统计的,刚好118个,而且其中超过200万的也刚好是39个(我们是否该称为超大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