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mp.weixin.qq.com/s/cfB5t4HHZv5mXOvU3nwgTw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调整辖区部分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
洛阳中院 2022-11-03 17:43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辖区部分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 定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22〕4号)规定,对伊川县、偃师区、孟津区、瀍河区、老城区等辖区的部分村(社区)、街道的管辖进行了调整。为理顺案件管辖范围,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洛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原属偃师区首阳山街道的龙虎滩村、韩旗村,以及原属孟津区平乐镇的金村、翟泉村4村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自2022年11月7日起,洛河至九都路区域以瀍河为界,瀍河以西区域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瀍河以东区域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自2022年11月7日起,九都路至玄武门大街区域以新街为界,瀍河回族区新街以西部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调整至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因位于瀍河新街以西的瀍西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仍归属瀍河区,与其相关的民事、行政案件仍按《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规定管辖。
四、自2022年11月7日起,原属伊川县彭婆镇的槐庄村、河滨街道的槐树街社区、马营社区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由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五、2022年11月7日前已经接收当事人立案材料的案件,仍由原接收立案材料的人民法院继续办理。
六、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执行、提起申诉以及提出信访的案件,仍由原做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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