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美国的地方政府
1.地方政府建立的依据
从美国社会和政治发展的实情来看,地方政府是美国民主的基础。托克维尔对美国政治的考察及其所得出的结论,准确地揭示了早期美国民主的精神和原则,习惯上,个人是政府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就政府组织发展而言,“乡成立于县之前,县成立于州之前,州成立于联邦之前”。[1]
不过,从法律上看,地方政府并非州之建立的基石,它们是由州政府建立的。这源于1868年迪龙裁决(Dillon’s Rule):“真实情形是:市政实体之权力和权利完全起源和来自(州)立法机构。没有州的授权,它们便不能存在。州能建立,也能撤销地方政府,因而它也能够剥夺和控制(其权力)。”
实践中,地方政府的建立分两种情况:由上而下建立,由下而上建立。学校区是由上而下建立的政府的典型。州政府不但划分学校区的边界以保证所有的儿童能够方便上学,而且还确定学校区的管理、基本的服务甚至老师的薪酬(或工资标准的指导原则),州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教育经费,至于学校区如何通过税收筹集所需的其余教育经费,州政府也为之制定有相应的法规。
市则是由下而上建立的。人民聚居在一定的地域,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需要提供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为此,他们必须向州政府申请特许一个新兴的城市区需要市的法律地位以便征税,贷款提供服务和执行法律,这种地位和授权只能来自于州政府。所以,即使是由下而建立的地方政府,也需得到州政府的承认。
2.地方政府的类型
美国的地方政府大约有87000个,大致可以分为县、市、乡镇和特别区。
(1)县(counties)。县由州建立,通常具有最宽泛的责任。县的边界是任意的,与人口、自然资源的分布无关。州将县作为基本的行政单位,其责任包括福利、环保、司法、执法、登记土地、出生和死亡,举办选举,等等。美国除了康涅狄格和罗德岛州之外的所有各州都设置县(不过路易斯安娜称教区,阿拉斯加称区镇)。在南部各州、东北和中西部,县最为重要。但在西部各州的乡村地区则很少将县作为行政单位。
在一些大城市,如纽约、旧金山、丹佛、圣路易斯、纳什维尔和火鲁鲁鲁,县政府已与市政府合并,但在大多数地方,县市政府是交叉并存的。在佛吉尼亚,当市的区划跨越县时,为了避免交叉和双重政府,州政府自动授予市政府对受到影响的县的权力和责任。
(2)自治市(municipal city)。城市地区合并后,州政府允为制定宪章(charter)自治市政府(包括城镇、乡村、和市)的建立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的居民的需要和要求。如果社区发生变化,其居民便可要求州政府为之制定宪章以适应之。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最紧张的关系和最激烈争斗主要涉及边界、权力范围和税收分配。
(3)镇和乡(towns and townships)。通常镇是指中等规模的城市。在新英格兰和中西部,镇表示的是一种地方政府形式:社区居民每年集中在镇政厅开会,根据需要选举官员、通过法令、通过预算、提高税收。镇会议始于新英格兰;不过现在大多已被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或者市长所取代。
乡是地缘实体,而非政府形式。1787年西北法令(Northwest Ordinance of 1787)引入了新英格兰的乡,根据此法令,每6公里见方土地上的新移民组建为一乡,其中许多人——不是全部——用乡会议作为其政府形式。随着城区的合并,自治市政府试图将乡并入,但往往受到抵制。
(4)特别区(special districts)。美国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是特别区;其在特殊的地域具有特别的功能。从1962年以来,特别区的数量有所减少,这是因为学校区合并所至;而其它特别区的数量几乎翻了一翻(见表一)。尽管合并,学校区的数量还是最多的。只有五个州的公立学校由县、自治市的政府机构管理。33个州的学校实行独立学区制度,12个州实行混合制度,其余各州的学校由政府教育部门管理。
特别区第多的是自然资源区,如水资源区等。西部通常只有单一的水源——河流;故水资源区在西部很重要,其水源的分配对农业、工业和社区的生活都至关重要。
特别区没有单一的政权结构或政府模式。根据州立法的不同,有的有选举产生的首长;有的则由任命的官员负责。有些可以征收费用或税收;有些由依靠州的拨款或县的预算。有些可以怎能行其事,有些则须根据相当严格的规则申请执照或许可。
由于地方政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难免矛盾冲突,也必须进行合作。以费城为例。它负有处理严重的犯罪、贫困、基建和基础服务等问题,却没有相应的资源。费城政府所能管辖的只是费城都市区的一部分,且得不到州政府和费城其余地区的支持与合作。但是也有合作得好的例子。譬如明尼啊波利斯-圣保罗,迈啊密与代得县,就能够跨区域进行合作,以解决环境、交通和社会问题。
表一:地方政府的类型
类型 1962 1972 1982 1992
县 3,043 3,044 3,042 3,043
乡 17,142 16,991 16,734 16,666
市 18,000 18,517
19,076 19,296
特别区
学校区 34,678 15,781 14,851 14,556
其他 18,323 23,885 28,078 33,131
3.县、市政府模式
美国的县市都是高度自治的。可以说,它们除了遵守和执行联邦和州的法律(包括司法判决)外,再不受任何约束。在县市政府的组成上,无论是联邦还是州政府都无权过问,一概由当地居民作主。中小城市一般都由全民公决通过宪章,作为政府产生的依据和政府权力的主要来源——政府权力的另一个来源是州政府和州宪法的授权。根据经营城市的理念,居民只选举产生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和就重大事项做决定),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的机关则由立法机构另行通过招标的方式组织。由于具体组织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县市政府都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模式。县政府主要实行县政委员会-专员制。市政府主要实行市政委员会-市政经理制、市政委员会-市长制和市政委员会-专员制。
(1)县政委员会-专员制。
美国一个县的辖区一般包括若干市和/或乡(township)和镇。县政委员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般由7-11人组成。县政专员一般为一正两副;专员在全县范围内直接选出,副专员则必须出自不同的地域。县政委员会负责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就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县政专员则负责执行法律法规和县政委员会的决议。由于县政府所辖市和镇都是高度自治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农村(乡)事务,政务很少,所以县政府的规模(人员编制和预算)往往小于市政府的规模。
(2)市政委员会-市政经理制。
市政委员会-市政经理制是美国中小城市使用得最为普遍的政府模式。一般由选民直接选举7-11人组成市政委员会,市长和副市长作为该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一般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也有个别由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的,再由市政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挑选一名市政经理,并授权其组织行政班子,进行市政管理。市政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为两年,也有一年的。如果是两年,则每年改选一半;如果是一年,则任期满后全部改选;竞选连任不限。市政经理的任期一般为四年,连任不限。市长、市政委员都没有薪酬,参加市政会议完全是作贡献;有的甚至连交通费都要自己帖。市政经理及其所领导的行政工作人员则是政府雇员,除市政经理外,其余都属于公务员,可以享有职务和工资保障。
(3)市政委员会-市长制。
这种模式一般用于较大的城市,市政委员会和市长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有各自的任期。市长既是市政委员会主席,也是行政首长;但市政委员会立法或做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而行政事务由市长主导并负全责。所以,这种模式又称为强市长制。
(4)市政委员会-专员制。
市政委员会-专员制与县政委员会-专员制基本相同,只是副专员的数量有多有少,且不一定来自固定的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