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与城市级别综合体系
通名称谓分成
行政区划通名与城镇通名两种。
1.
行政区划体系:
实体(法定)行政区划级别:
郡、县、里(乡)三种。
说明:
1)郡级行政区划对应于今日省级政区缩小或地级政区合并;郡级区划一般有
单字州名作为简称。
2)县级政区基本稳定,部分调整,重点为调整市辖区范围县级单位,可根据面积
人口、
经济发展、
历史文化、居民意愿综合考虑,面积不设上限(西部情况特殊),每县人口尽量不超过100万。超过100万要析置出新县。
3)市辖区一律改称县,沿用旧时称呼,可别置(非原驻地设县)。
4)里、乡级区划为第三级实体区划,可根据各县体量大小缩小,东部地区以每乡(里)1万人为宜(每个县级单位辖60-80乡/里)。
虚体行政区划级别:道(或省)。
1)虚体行政区划指无统一一级政府,无立法机构等,但可能存在司法机构、监察机构和跨区域中央直属行政部门(专责某事物,如
流域管理、矿区管理、经济区管理、旅游区管理、文化区管理等)。
2)部分郡级单位上无虚体级别,为直隶郡。
2.城市通名体系
包括:
都、市、城、镇四级。
首先将县的
城市级别分为三等:
上县:城市建成区超过县域面积的70%,人口不得低于80万。
中县:城市建成区占县域面积的30%-70%。
下县:城市建成区小于县域面积的30%。
都:建成区包括6个以上县,至少包括4个上县组成,核心城区人口不得低于500万。
市(上):建成区包括4个以上县,至少包括2个上县组成,核心城区人口不得低于300万。
市(中):建成区包括2个以上县,至少包括1个上县组成,核心城区人口不得低于100万。
市(下):建成区核心城区人口不得低于50万。
城:县城建成区,核心城区人口不得低于30万。
镇:乡级小城镇及县城建成区核心城区人口低于30万者。
以上设想的好处在于行政区划的级别始终不变,有利于保持稳定,无论是北京上海,还是新疆西藏的县级单位都称县,地级单位都称郡。
而城市级别可动态调整的,如县城超过50万也可称市。郡的驻地如果小于30万同样只能称城。这样不涉及区划的反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