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朝廷,主权当局。主要职责是外交、司法(宪法解释权、司法终审权)、铸币(财政与货币政策)、军事(包括军工)、吏治(监督、协调、援助地方当局),以及地方当局无力承担的内政事务。在内政中,中央原则上治官不治民。
(行省)——朝廷的最高级分理处。所谓行省,就是与在朝廷本部(也就是京城)办公的京省对应。部分业务如有必要,行省还应当参考府县的境域,设置低级分理处。
府——广域当局,内政的主角;全面承担域内的内政治理职责,包括公共事业、产业政策与地域振兴、社会福利、医疗看护、公立教育等。
(县)——广域当局分理处。部分职能,如警政治安等,亦须参考市镇乡区的境域,设置二级分理处。
市镇乡、自治区——市政当局。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行政区、片区)——聚落当局分理处。
里、村——业主、居民互助组织,不属于地方当局序列,但可作为地方当局区域规划的最小单位,以及公共服务中的集体甲方。
三级当局、六级行政。决策层之间足够远,行政层之间足够近。除互相兼职(也就是一套人员多块牌匾,但财政上依然分清)外,各级当局及其各自的执行机构之间,机构互不隶属,互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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