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府〔2015〕237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一
关于同意撤销刘家、中峰2个村民委员会设立
仁义、中峰居民委员会的批复
珍溪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撤销刘家村改设为仁义社区的请示》(珍溪府文〔2015〕92号)、《关于撤销中峰村改设为中峰社区的请示》(珍溪府文〔2015〕9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镇建制调整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刘家村民委员会、中峰村民委员会,分别设立仁义居民委员会、中峰居民委员会,其管辖范围、管辖人口、办公场所不变。
二、请你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建制调整,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各组织,解决好相关问题,确保平稳过渡,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此复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