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分為327個省
人口低於100萬人口的邊疆省,人口低於200萬人口的非邊疆省一律撤併
人口過多的省則拆分
327個省直轄約7000-9000個縣市,廢除所有鄉鎮街道
同時和省【平行】設置33個管區,管區設置中央政府(國務院)的派出機關“管區公署”,行政長官稱為“公署專員”
管區實行根據人口狀況的動態調整,某個管區的人口在未來若降到1500萬以下,應考慮撤併
圖中紅色方框代表省會
藍色五角星代表管區公署駐地
省名一律不帶“州”字
管區公署駐地和省會不能在同一個市內,保證資源不會過度集中到省會
管區公署不能設在省內有超特大城市的省
沿海管區的公署駐地一律在沿海地區或沿長江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