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应以省会为中心,适当调整部分省界:
1,呼伦市划入黑龙江省。
2,兴安盟划入吉林省。
3,通辽市,赤峰市划入辽宁省。
4,张家口市,承德市,廊坊市北三县划入北京市。
5,秦皇岛市,唐山市划入天津市。
6,马鞍山市,天长市划入江苏省。黄山市,宣城市划入浙江省(安徽省改名江淮省)。
7,信阳市划入湖北省。
8,萍乡市划入湖南省。
9,恩施市,达州市,广安市划入重庆市。
10,攀技花市,凉山州划入云南省。
11,庆阳市,平凉市东部划入陕西省。
12,阿盟划入宁夏回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