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
一,将自治区升半阶。自治区之下
分省州。
二,
直辖市、
地级市通名改为"市州(MP, Municipal Prefecture)",特别
行政区改为"特别行政州(SAP, Special Administrative Prefecture)"
三,县级市通名改为"市县(MC, Municipal County)",旗通名改为"旗县(CC, Camp County)",自治旗通名改为"自治旗县(ACC, Autonomous Camp County)"。市辖区一部分仍为区,一部分改为区县
四,乡、镇、街道、苏木等一概改为地区。
招牌、身份证件等照旧,行政长官则对应更改。直辖市、地级市市长改称为州长;县级市市长改称为县长,旗长改称为县长;乡长、镇长、苏木长一律改为区长。
全国分为省Province、州Prefecture(市州Municipal~、自治州Autonomous~、特别行政州Special Administrative~);各省分为州(市州、自治州)、县County(市县Municipal~、旗县Camp~、自治县Autonomous~、自治旗县Autonomous Camp~);各州分为地区、县(县、自治县、市县、区县、旗县);各县分为地区
第二阶段: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省略前缀,逐步更改招牌。
市州、自治州、特别行政州省略为州;市县、旗县、自治县、自治旗县省略为县;地区省略为区
全国分为省、州;各省分为州、县;各州分为县、区;各县分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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