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体系的安排,国家或地区根据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的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人口、民族、文化、风俗等客观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则,将一个国家(小国除外)的领土划分成若干层次、大小不同的行政区域,并在各级行政区域设置对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行政区划”是国家把其领土划分为各级“行政区”的过程。一般而言,行政区划的性质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国家管理意志;
(2)综合性;
(3)区域性与区域共轭性;
(4)系统性与层次性;
(5)历史继承性和相对稳定性;
(6)可调整性。
省,作为我国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划单位,自元朝开始,至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时称为“行尚书省”(后改为“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历经元、明、清及民国,延续至今,已经成为我国国家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我国行政区划战略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的省级行政区划,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共34个省级行政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深入改革的今天,现行的省制同正在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不协调,我国现行的政区体系(尤其是省制)基本上是对元以来各朝代的历史继承和发展,不可避免地“从历史上遗传许多不合理的因素”,这些因素已经与当今时代潮流有着越来越明显的不适应性。我国现行的省制的弊端非常明显,主要有:
(1)省区范围偏大,辖县数目过多,且省区悬殊过大;
(2)管理层次过多且复杂;
(3)省级行政区域,边界犬齿交错,破坏了自然经济区域的完整;
(4)行政区划名称、体系混乱,有些通名层次复杂;
(5)“市领导县”体制弊端日益显现;
(6)对特大城市的特殊地位重视不足等。
关于省制改革的问题,在清末以来,广大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从各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看法,并且意见逐步集中到“有必要改和调整现行的省级行政区划,以达到减少层级,提高效率的目标”,即“分省减层”的思路上来。大家的意见大都主张将一级省区适当缩小,提出了不少分省方案和建议。
这些方案,大都能从目前我国省级行政区划的种种弊端入手,分析其原因,并就其改革的方向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大都认为必须是划小省区,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等,并充分考虑面积大小、自然环境、经济交通、人口民族、历史习俗和国防安全等多种因素,提出一系列原则,划分或调整为50至70个省级行政区(各方案中的省级行政区的名称有所区别)。
相对以前的方案,目前已不再过分强调“废省”、“析省”、“重分”的派别之争,而是更为理性地强调“因地制宜”和“实事求是”,但同时却对新的省区产生的方法却很少深入研究。部分方案提到了省制改要循序渐进,先试点再推广。
1 省级区划改的必要性与方向 省制改的必要性综合起来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减少管理层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2)解决遗留问题,理顺体制需要;
(3)淡化“行政区经济”负面影响,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
省级区划改的方向:划小省区;减少层次;增设直辖;规范省名。